(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奶奶留下一套房,遗嘱写明:50%给小女儿,50%给孙子。
两人协商后签协议:孙子拿房,给姑姑60万补偿款。
可到了付款日,孙子只付了部分,还擅自扣下6万多,理由是:“你领了奶奶的抚恤金,该分我一份!”
姑姑起诉,要求:
✅ 支付尾款61421元
✅ 支付违约金18万元(协议约定30万,她主动降了)
✅ 支付逾期利息
孙子辩称:“另案在审抚恤金,我有权抵扣!”
法院最终判决:
✅ 孙子仍需支付尾款7655元 + 违约金1万元
✅ 18万违约金过高,大幅调减
✅ 擅自抵扣无效,抚恤金不能随便扣房款!
这场“亲情+金钱”的拉锯战,再次警示:协议就是合同,不能凭感觉“扣钱”!
�� 故事还原:一纸协议,为何引发两场官司?
李老太太与老伴育有三子女:
大女儿:王梅
小女儿:王芳(原告)
儿子:王强(2017年去世,留有一子王浩,即被告)
2024年1月,李老太太去世,留有公证遗嘱:
位于房山区的一号房屋,50%由小女儿王芳继承,50%遗赠给孙子王浩。
为方便过户,2024年4月26日,王芳与王浩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
王芳放弃50%份额,由王浩一人继承整套房屋;
王浩向王芳支付60万元补偿款;
50万元通过公证处提存(已履行);
余款10万元须在取得继承公证书后30日内付清;
若逾期,违约金为全款的50%(即30万元)。
2024年4月30日,王浩拿到公证书,5月21日王芳收到提存款50万元。
按约定,10万元应于6月14日前支付。
但王浩仅在6月14日转账38579元,剩余61421元迟迟未付。
原因?王浩称:
“你领了奶奶8万多元的丧葬抚恤金,我和大姑都该分!我先扣着,等另案判决再说。”
原来,王浩和王梅已另案起诉王芳,要求分割抚恤金。
2024年9月29日,法院判决:
王芳需返还王梅30295元、王浩698日晚间
并承担部分诉讼费667元。
10月9日(本案开庭前一日),王浩将61421元减去6988元+667元=53766元转给王芳。
但王芳拒绝抵扣:“这是两码事!”
�� 法院评析:协议有效,但擅自抵扣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自愿签署,内容清晰,具有法律约束力。
❌ 二、王浩无权擅自抵扣尾款
抚恤金分配在付款时尚未判决,债务金额不明确;
法定抵销需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相同;
更重要的是——王浩无权代王梅主张权利,擅自扣款侵犯王芳权益。
→ 61421元付款义务不能因另案未决而中止。
⚖️ 三、违约金过高,依法调减
协议约定30万违约金(全款50%),明显过高;
王浩延迟金额仅占总款10%,且在判决后立即支付;
王芳实际损失主要是利息;
→ 酌情调整为1万元违约金,已包含利息损失,不再另计。
�� 四、尾款仍需补足
因王芳拒绝抵扣,王浩实际只付53766元,尚欠7655元应继续支付。
�� 律师专业提醒
本案揭示两大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我有理就能扣钱”?错!
即使对方确实欠你钱,也不能单方抵扣其他合同款项,除非双方书面同意或法院确认债务明确。
天价违约金未必能拿全
《民法典》第585条允许法院调减过高违约金。实践中,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通常难获支持。
�� 正确做法:
若担心对方不返还款项,可申请财产保全或另行起诉;
签订协议时,违约金建议设为日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更易被法院支持;
抚恤金、房产补偿款属不同法律关系,切勿混同处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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