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公司制度是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纠纷。在与公司相关的诉讼中,毕宝胜律师团队基于多年的专业经验,结合民事案由、《公司法》,梳理了涉公司常见纠纷,并筛选大量经典案例与古代兵法策略“三十六计”相结合,形成「公司诉讼36计」写作专栏,出品36篇系列文章,每一篇都总结为“十六字要诀”(见标题),并严格按照「计策释义、裁判摘要、案例索引、基本案情、审理意见、实务解读、实务建议、法律适用」的结构成文。

今天刊发专栏第二十二篇文章:第22计:逾期出资逃避责任,关门捉贼承担本息——华风公司诉天川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计策释义

关门捉贼:小敌困之。剥,不利有攸往。对小股敌人要围困消灭,若使其逃离,则不利于远道追击。

发现小偷入屋盗窃,突然反锁房门,呼喊左邻右舍前来捉贼。这种办法往往能使小偷走投无路,束手就擒。“关门捉贼”与民间俗语“关门打狗”有异曲同工之妙,此计用于军事,是指对弱小的敌军可采取四面包围、聚而歼之的打法。如果让敌人得以脱逃,情况就会十分复杂。“关门捉贼”之计,重点在于“关”与“捉”,应当找准时机,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诱捉、困捉、明关、暗关。

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或其他参与者已成为“公司股东”,好比“踏入朱门”。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可采取“关门捉贼”之计,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利于公司发展,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注意防备贼喊捉贼、故意制造混乱、干扰局势等行为。

裁判摘要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涉及股东出资的相关纠纷仍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瑕疵出资股东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案例名称:沧州华风国富良种繁育有限公司诉新疆天川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沧州华风国富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

被告:新疆天川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川公司)

第三人:新疆天川华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川华风公司)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9日,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称昌吉市国资中心)签订《新疆天川华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天川华风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天川公司出资1400万元、华风公司出资1200万元、昌吉市国资中心出资400万元。天川公司以设备及厂房、土地等资产和现金100万元,共计1400万元出资入股。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等。

2007年10月12日,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制定《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万元。天川公司认缴出资1400万元,实缴货币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2007年11月7日,其余未缴足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

同日,还达成了《股东会纪要》,该纪要载明:“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应加付银行利息。超过700天尚未出资的,取消其股东资格,其出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分摊追加,或吸收新的股东顶替。”

2007年11月7日,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设立中的天川华风公司已收到天川公司以货币方式缴纳出资200万元。

同月19日,公司登记机关给天川华风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天川华风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记载天川公司出资额为1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和实物。

2010年11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天川华风公司于法定年检期间未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为由,吊销天川华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天川公司目前只以货币方式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出资200万元。

华风公司以天川公司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天川公司向天川华风公司缴付出资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天川公司向华风公司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截止2012年11月8日为1314万元)。

审理意见

本案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是,已经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何种程序中予以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天川华风公司已经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因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由相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天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应当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决,而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所涉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应首先通过清算程序解决,以便公平、高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华风公司在天川华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已提起诉讼,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涉及股东出资的相关纠纷须先通过清算程序解决,故本案的审理不受天川华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影响。

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天川公司应否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出资并支付利息;二、天川公司应否向华风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一、天川公司应否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川公司应当缴纳的出资额为1400万元,已交纳200万元,剩余1200万元在2009年11月7日之前履行完毕。但天川公司一直未向天川华风公司补足1200万元的出资额,其对此事实亦无异议。

本案中,天川公司未依章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向天川华风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川公司应当在2009年11月7日之前补足欠缴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天川华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正常经营,且现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天川公司继续履实物出资部分,确实已无任何意义。法院认为,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实物和现金出资,均应变更为现金出资。同时,根据《股东会纪要》之约定,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风公司支付未缴纳出资额的利息。

二、关于天川公司应否向华风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1]根据《合同》约定,天川公司出资额为1400万元,其中现金100万元,另外1300万元为实物出资,在2007年10月23日前完成出资义务,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而根据天川公司、华风公司及昌吉市国资中心在《股东会纪要》中的约定,天川公司已实缴货币200万元,剩余12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至于违约责任,《股东会纪要》仅明确“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应加付银行利息……”。《股东会纪要》已对《合同》中约定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变更。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应以变更后的合同来认定。故华风公司要求天川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解读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

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这就意味着股东出资不实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发生了变化。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2]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021年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也明确,只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出资不实将主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承担责任的内容

(一)补缴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下文文义以及该解释的目的,应当理解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全面履行”包括出资本息,如股东逾期出资,应当在补足出资的同时支付未缴纳出资额的利息。

此外,还应当明确,该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股东等责任人向公司或债权人已经承担前述责任后,公司或其他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其承担相同的责任。

(二)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致使公司资产受到损害,公司有权向股东追缴,但当公司怠于行使这一权利时,公司债权人可替代公司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股东赔偿的范围不超过股东未出资的范围,且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就不能清偿的部分向未出资股东主张赔偿。诉讼过程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一般允许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共同被告,以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实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发起人、股东往往在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限等,有的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股东如违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对象是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其他股东也存在出资不实的行为,则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影响继续要求该股东承担补缴责任。

【关联案例】艾费尔(烟台)新型显示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诉烟台市福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上述规定可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法定义务,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公司股东不能以其他方股东出资不足为由免除其对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艾费尔国际公司出资是否到位并不影响福山国有资产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艾费尔烟台公司处于不经营状态,也非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福山国有资产公司免除出资义务事由。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公司发起人

《公司法解释(三)》将《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对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连带出资义务也适用到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未尽义务的董事、高管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对股东未如实缴纳出资有所察觉,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可请求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同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受让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权追责的主体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于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未作明确规定。《公司法解释(三)》明确并拓宽了请求权主体。

(一)公司及其他股东

按时足额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当然有权请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通常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其他股东也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责任。

(二)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也可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如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救济方式

除直接起诉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责任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一)另行募集

《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虽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类似的救济途径。

(二)权利限制

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可以督促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且对于其他股东也更为公平。

(三)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在解除后,公司应当履行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出资的义务。

【关联案例】安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由于安达巨鹰公司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故原审法院判决安达巨鹰公司如不能补足出资,则其不享有对协和健康公司16500万股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并无不当。

实务建议

按照认缴数额缴纳注册资本本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有义务,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的现象。为保障公司、其他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以及债权人权益,应当“关门捉贼”,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一、“入门”有门槛:提前约定违约责任

在责任约定阶段,在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全体股东应当协商一致,对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做出详细规定。如发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能够明确相关股东的责任。

此外,也要注意文件效力的问题。如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等文件内容对出资方式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同,原则上认为公司章程具有最高效力,后形成的协议效力优先。

二、“关门”招式多:督促履行股东义务

在责任追究阶段,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均可成为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法律责任的主体。由于公司的发起人往往实际控制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此时的法律后果大多归属于公司。

除诉讼外,还可采取另行募集、权利限制、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等多种手段督促股东履行义务。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

[1]现调整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计:瞒天过海众说纷纭 实质判断公司设立

公司诉讼36计丨第2计:公司决议损害继承,围魏救赵起诉撤销

公司诉讼36计丨第3计:章程约定处罚股东,借刀杀人计未得逞

公司诉讼36计丨第4计:盈余分配规行矩步,以逸待劳无权请求

公司诉讼36计丨第5计:补缴出资个别清偿,趁火打劫空喜一场

公司诉讼36计丨第6计:声东击西名实不符,综合判断股东身份

公司诉讼36计丨第7计:退回投资欲盖弥彰,无中生有认定股权

公司诉讼36计丨第8计:上市公司禁止代持,暗度陈仓合同无效

公司诉讼36计丨第9计:不事经营无力清算,隔岸观火可免其责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0计:一致行动临阵倒戈,笑里藏刀强制计票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1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李代桃僵精准举证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2计:未予清算处置资产,顺手牵羊枉费心力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3计: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打草惊蛇详探虚实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4计:营业期满借尸还魂,继续经营不为所困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5计:抽逃出资拒不返还,排除表决调虎离山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6计:滥用权利转移利润,欲擒故纵一击制胜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7计:发轫之始缺金少银,抛砖引玉谨慎众筹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8计:召集主体不具资格,擒贼擒王撤销决议

公司诉讼36计丨第19计:低价转股侵害债权,釜底抽薪撤销交易

公司诉讼36计丨第20计:设立过程商业交易,浑水摸鱼对外担责

公司诉讼36计丨第21计:瑕疵转股金蝉脱壳,加速到期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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