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男子银行存款2.5万转给供货商,可回家却发现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错误给供货商转账25万元。事后,银行三次起诉二人返还不当得利,均被法院判处: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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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平日做批发生意,某日,他拿着2.5万的现金来到银行,准备给供货商龙先生汇款。银行员工一顿忙活,办理期间也没有和李先生仔细核对金额,告诉他钱存好后,李先生也没有任何疑惑,出了银行就回家了。

可当李先生到家后,屁股还没有坐热,就接到供货商龙先生的电话,问的第一句话就被李先生整懵了,这批货是2.5万,你怎么给我转了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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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瞬间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自己明明只带了2.5万现金去,所以这件事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打了个小数点,2.5万转成了25万。

他向供货商反复确认金额没错后,李先生便给银行打了电话,向银行描述了情况,而银行的反应也是让李先生十分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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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先生拨通电话后,银行的职员第一时间否认这个情况了,语气中充满着不耐烦,表示别一出事就赖在我们头上,我们是不会出错的。说完就把电话挂了。

看到银行职员态度如此恶劣,李先生听完后也就不管那么多了,多给钱的银行都不管,自己在这瞎操什么心,反正又不是自己的钱。

李先生便有和龙先生打了电话,告诉龙先生,银行表示并没有汇错款,那笔钱就是你龙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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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先生就觉得难以置信,愣是激动得一晚上没睡着觉。而银行这边也是一晚上没睡,原来银行在网上进行查账时,发现了漏洞,有20多万的账怎么都对不上。

慌乱之中,工作人员才想起了白天的电话,连忙去查李先生的账单,结果就发现汇款单上是2.5万元,而汇款记录则是25万元,确实是工作人员错打了个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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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现不对劲后,就赶紧想把这笔资金冻结了,可这笔钱早就被龙先生取出来了。于是银行就赶紧联系龙先生,询问对方能不能将钱退回来。

龙先生却说钱现在已经花了,而且这件事和他没关系,钱又不是他存的,谁存的找谁。银行在沟通无果后,一怒之下便将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银行损失的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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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龙先生一再强调,自己收到的这笔货款是李先生打过来的,又不是银行给的,只和刘先生有关系。银行只是作为一个负责转账的中间机构,并没有和这笔货款有任何直接联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笔货款属于龙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经济往来,和银行这边没有合同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银行的诉求。

银行实在没有想到,居然会败诉。实在是不甘心,思来想去,他们把矛头指向了汇款人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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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银行又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银行认为是李先生利用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他们才损失22.5万元,要求李先生返还银行损失的钱。

银行表示,当天李先生过去办理业务的时候,只是带了2.5万元,这点是有监控视频和汇款记录为证。

李先生听完银行的说辞,气的脑袋发懵,当场反驳,表示自己从中没有收取到一分钱的好处,而且自己当时发现钱不对劲,就立即拨打了电话,银行不仅态度恶劣,还置之不理,是银行没有及时查漏,现在出了事了就来找我的麻烦,难道银行这么不讲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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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三个多小时的辩论和商议,法院认定:李先生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已经脱离了他们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银行一方自己操作失误所致,所以李先生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李先生也就没有返还银行钱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银行再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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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银行这样的“常胜将军”,竟然弄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银行不服判决,再次起诉,将龙先生和李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李先生和龙先生合伙骗取银行钱财。

法院经过审理,结局没有任何变化,依然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到现在为止,银行一共打了三次官司,三次均败诉,银行最终还是没将钱要回来。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法条即可得知,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龙先生取得钱财是李先生给他的货款,这货款只是李先生委托银行汇款给他的,龙先生取得22.5万元与银行的损失从根本上讲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故龙先生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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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银行真的就这样吃哑巴亏了吗?

民事审判活动中,坚持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随意增加、改变诉讼请求。

原告银行仅仅把龙先生或者李先生作为被告起诉,不能查清事实。但是如果将龙先生作为被告,李先生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参与诉讼,那么这样就很容易查清龙先生获利与银行受损的因果关系是李先生委托银行汇款而造成的,那么龙先生就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法要返还。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