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由到底是无限的还是有限的,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有人认为性自由应该是无限的,因为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也有人认为性自由应该是有限的,因为任何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度,自由不能侵犯他人权利,不能侵犯社会公益,不能侵犯公序良俗。
我国的法律当然支持后者的说法,对于性自由也加以一定的限制,卖淫嫖娼自然是属于违法犯罪,聚众淫乱也属于违法犯罪。
尽管一部分人对于法律的如此规定不满,但是法律是一条红线,任何人不得逾越,否则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上海一对高知夫妇在面对平淡日子的时候突生新鲜想法,他们想要追求刺激,多次参与多人运动,还乐此不疲地宣传多人运动。
最终这一对夫妻被警察逮捕,法院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两人判以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并处以拘役六个月,希望他们反省自己的能为。
本文就通过这一案例带大家了解法律对于性自由的限制有哪些,这些罪名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应该如何使用自己的自由权利。
不甘于寂寞寻求刺激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
陆飞(化名)和王丽(化名)是一对夫妻,两人生活在上海,家庭条件良好,只是两人感情因为时间较久陷入平淡之中。
面对陆飞的冷淡,王丽再迟钝也能感觉到他的情绪,于是王丽主动提出这个话题,并询问陆飞是不是外面有人了,如果是这样,那王丽宁可不要这个婚姻,也不想要丈夫行尸走肉般的皮囊。
陆飞听到妻子这么说非常震惊,他再三表示自己没有出轨,但是王丽不相信他的话,毕竟没有哪个男人不是用下肢思考的动物,而陆飞居然可以长达一个月的时间不与自己发生关系,这还不是出轨了?
陆飞知道自己再怎么解释也不能让妻子相信,于是他决定说出自己的心里话,他说自己觉得两个人的生活太平淡了,单纯的发生关系也没有意思,所以他总是在网站上看别人发生关系或者在群里听别人聊天。
王丽听到丈夫这么说便要求自己也加入群聊,一开始,陆飞不愿意,因为他觉得女人一般不能接受尺度这么大的聊天内容。
但是,在妻子的反复请求之下,陆飞还是将妻子拉进了群聊,而这一举动算是打开了王丽新世界的大门,她认识到了多人运动,并且也开始对这个运动产生好奇,最终她表示自己可以接受这种运动。
听到妻子这么说,陆飞一下子来了精神,他说他可以找人参加,王丽表示自己可以接受,让他定好时间地点告诉自己。
就这样两人走上了一条不知羞耻的多人运动道路,而不出意外,他们也在参加多次这种运动之后被警察逮捕,让警察感到意外的是,这两个人并非是无知的人,相反,他们都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
到底是我们的教育出了问题,还是法律规定的有问题,才让这种有学历的人也参与多人运动呢,这个问题引得大家发起广泛讨论。
为何大家如此追求多人运动,法律却明确禁止?
多人运动这个词汇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不仅是普通人参与这种运动,就连被大家喜欢的明星也有很多人参与这种行动。
而这种行动在法律上属于聚众淫乱,聚众淫乱是犯罪,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法律为何要“强人所难”呢?
其实,我国禁止聚众淫乱有以上几个原因:
第一,聚众淫乱会威胁社会稳定,这要从两方面讨论,第一方面是聚众淫乱会影响家庭的幸福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如果家庭频频破裂,社会就会变成由个体组成的组织,这种组织不如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稳定,毕竟三角形最为稳固。
第二方面是如果允许聚众淫乱,那么人们就会追求这种低成本的刺激和新鲜感,社会就会产生一种向下性,没人在追求积极,追求自我超越,那么社会就会停滞不前,社会停滞不前就会带来波动。
第二,除了维护社会稳定之外,法律禁止聚众淫乱也是为了人的健康着想,很多地方的性自由已经影响了人身健康,与多人发生关系就会引发性病,而很多性病无法被治愈,就会影响人身安全。
第三,最后一个理由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理由,聚众淫乱除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之外,还会对“人”本身带来巨大的冲击。
康德曾经说过人是目的不是工具,这也就意味着人应当是行为的目的,而不是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如果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么对于贫穷的弱势群体来说,他们的身体就成为了满足富有的强势群体的工具,这也就违背了“人”的定义。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人可以绝对自由的支配自己的身体,那么他们就可以贩卖自己的器官、贩卖自己的生育能力、贩卖自己的血液、甚至是贩卖自己的生命,而这些贩卖的人只会是贫穷的弱势群体。
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发生,那么人就会出现严重的阶级划分,贫困的弱势群体就会永远被当做工具来使用。
而他们被使用的目的就是取悦富有的强势群体,那个时候聚众淫乱到底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的就无法定性了。
因此,我国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禁止聚众淫乱,这其实是对人的保护,更是对贫困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对于性自由到底做了哪些限制,以及这些限制的罪名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关于性自由的限制
首先,法律上一个最主要的对于性自由的限制就是强奸罪,对于不自愿的强制发生关系是犯罪,且是严重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强奸罪来说,其对象只能是女性,如果是男性被迫发生关系,那么只能按照强制猥亵罪来认定,因此强制猥亵罪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法律对性自由的限制,而这里的限制主要是保护性自由的自愿性。
其次,法律上另外一个对于性自由的限制是买卖性行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卖淫嫖娼,对于卖淫嫖娼的人来说,他们要接受《治安管理法》的处罚,根据他们情节的严重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而对于组织领导卖淫嫖娼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就涉及到了犯罪,由《刑法》来处罚,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严惩组织者,没有组织的个人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是较小的,而有组织的犯罪则危害较大。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里是对有金钱交易的卖淫行为的领导者的处罚,也是对于性自由的限制之一,即使是你情我愿的买卖也不被法律允许,其实这里法律的考量因素也是卖淫的自愿不能被认为是真实的自愿。
绝大部分的卖淫女都是因为家庭困难而走向这条道路的,我们很少听说某个富二代的女儿去卖淫,所以这里的自愿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自愿,而是在一定条件限制下的别无选择。
最后,法律对于性自由的限制是没有金钱交易的聚众淫乱罪,也就是说即使是免费的你情我愿的发生关系也要受到限制。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初次聚众淫乱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多次不知悔改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
根据以上三种类型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性自由的限制很多,我们不能肆无忌惮地、任性地去发生关系,我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对他人的身体负责,否则就要被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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