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暴走团”大妈强行占用机动车道,不料被女出租车司机撞成一死两重伤。网友:第一次觉得女司机也不错,判女司机无罪,大妈全责。
随着国家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逐渐改善,大家的注意力从,如何生活变成了,如何健康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就是“暴走团”、“广场舞”等民间自发的健身组织。
本来这是一项,让中老年人强身健体的活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在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负面新闻,比如早上五点公园喊话练嗓子的,又比如强占篮球场不让孩子们打球的。
而今天要说的是,“暴走团”大妈们强占机动车道,被一女司机撞成一死两重伤的悲剧。事发当天,凌晨五点左右,来自该市民间的山鹰晨跑团,在市区的某桥头开始集合。
30多名成员穿着统一的着装,排成两列纵队,在团长的带领下前往4公里外的目的地,起初大家行走的路段,多数还是以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主。
但在行走了半个小时后,队伍来到了一处正在维修的路段,而施工是一个月前就已经开始的,而且周围也设有施工示意图和文字标注,所以这条路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是暂时分不开的。

然而团长见道上车辆较少,而且好不容易走到了这里不想放弃,于是决定继续带领队伍在机动车快车道上继续前行。
可就当他们要通过路口时,一辆出租车突然从后方急速驶来,由于没有及时刹车,造成了队伍尾部的多名队员被撞到。
面对这样的突发状况,女司机被吓得脸色惨白,原来这名出租车司机刚刚跑完夜车,身体处于极度疲劳的状态,而且也没有想到在这个时间段,会有这么多晨跑的人。
本来就很疲惫,加上精力没有集中,等她看到队伍再减速时已经为时已晚,这才酿成了惨剧的发生。

事后团长立马拨打了120急救,并且交警部门也赶到现场处理事故,虽然伤员及时送到了医院后,但还是有一名男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之后交警部门立马对事故进行了处理,最终认定出租车女司机,因疲劳驾驶负本是事故主要责任,而“暴走团”无视交通规则,违规强占机动车道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迅速发酵,然而在人们口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个所谓的“暴走团”,常年不遵守交通规则,经常强占机动车道,对本市的交通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隐患,应该是主要责任。
但还有人认为,虽然“暴走团”强占机动车道路的行为不对,但女司机疲劳驾驶才是,出现事故的根本原因,其他司机都能观察到,偏偏女司机却看不见,就是因为疲劳驾驶导致的,所以交警的责任认定没有问题。
面对两种不同观点,读者们支持哪一方呢?

1、女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成立此罪要满足,死亡一人、重伤两人或者重伤一人但具有酒驾、毒驾等恶劣情节。
本案中女司机疲劳驾驶,没有及时发现路上行人,因此造成本次事故,且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危害结果,因此女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
2、暴走团违规占用机动车道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道路条件,道路发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且实行分道行使,因此“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是违法的。
同时就算当地施工,无法辨别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行人应当走在道路的两侧,而不是道路的中间,因此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暴走团团长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团长身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然而本次事故中,团长看到道路施工后没有采取,安全通过的方式,而是组织队伍违反交通规则,在道路中间晨跑,从而导致悲剧发生,活动组织中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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