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探索地球和生物演化规律、鉴定地质年代、研究古生物和古环境的重要证据,化石是宝贵的,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不容任何私力侵害。但是,在明令禁止之下,却有人为“石”疯狂,铤而走险盗掘贩卖,以“石”易钱牟求暴富。

近日,镇原县公安局方山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方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方山乡十八岘村盗掘古生物化石。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发案现场,经调查取证,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家中缴获古脊椎动物化石20.3公斤,在法律的威慑下,与王某结伙参与盗掘的其余9名犯罪嫌疑人于次日相继到方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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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携带电锤、铁锹等作案工具,在镇原县方山乡十八岘村境内连续多次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期间非法获利65万余元。后经甘肃省博物馆抽样鉴定,被盗掘的化石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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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着神秘面纱,拥有神奇力量,“龙骨”跟上古神物“龙”真有关系吗?现代考古学给出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那么,“龙骨”究竟是什么呢?据研究发现,俗称的“龙骨”存有两种:一种是恐龙骨骼化石,恐龙生活年代距今约上万年,恐龙的骨骼化石全部石化,多埋于坚硬深厚的岩层之中,极难开采;另一种是三趾马、犀类、牛类、象类、鹿类、羚羊类等的骨骼及牙齿的化石或象类门齿化石,这些哺乳类动物的化石多埋于砂层之中,容易采挖,是犯罪者的主要盗掘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镇原公安提醒:

“龙骨”不可随便挖,文物保护须依法,爱护守护靠大家!若遇到盗挖盗掘文物等违法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提供线索,切实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合力,让保护成为共识,守护成为常态。

来源:方山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