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全国第11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营造辖区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双阳法院刑事庭联合司法警察大队开展了预防非法集资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金融素养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及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6月15日上午,双阳法院刑事庭法官干警及司法警察大队干警共同前往石桥社区开展以“护好幸福家 联动送法进社区”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摆放宣讲台、悬挂横幅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向到场群众介绍非法集资活动的概念、特征、过程、表现形式、危害、处罚等相关法律知识。贾云光法官通过对长春地区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以案释法,告知群众对“高额回报”的民间借贷、“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应提高警惕,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观、理财观。

“在我看来,非法集资就是这些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把自己当成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贾云光法官深入浅出的对在场群众解释:“不要怀有侥幸心理,要时刻记得,‘快速致富’守不住的是自己的‘钱袋子’。”

本次活动切实提升了群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识,讲座结束后的法律咨询台更是受到在场群众的广泛好评。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6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0余次。

今后,双阳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经济犯罪活动,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普及工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与广大群众携手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双阳法院

编审:晨晓

主编:王兴科

监制:李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