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利诉讼若干问之28: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变化状态产品?
【法律规范】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5.2节: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变化状态产品指的是具有各种使用状态的产品。组件产品与变化状态产品属于产品的不同分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前述规定,虽然一般应使用参考图“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使用“变化状态图”表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变化状态。但是,在侵权诉讼中也不宜仅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照片的名称为“参考图”为由,一概不考虑“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影响。------本案中,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明确记载:“1.本外观设计仰视图在正常状态及使用状态均不可见,故省略。2.本外观设计俯视图在正常状态不可见,故省略。”表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正常状态”和“使用状态”两种不同的形态。而在涉案专利的全部7张图片中,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显示的是电动伸缩门在收缩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仅有状态参考图1、2显示电动伸缩门在展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结合简要说明,使用状态参考图1、2和其他图片,以及涉案专利名称中的“电动伸缩门”,可以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产品为状态可以变化的产品,使用状态参考图1、2表示的即为展开状态下的产品外观设计。因此,如果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1、2对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综上,在使用简要说明解释图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在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1、2中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案专利产品的名称为车载折叠桌,系变化状态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必须指出,因涉案专利产品和被诉侵权产品均为在销售时呈现为平面状态而在用户拼装后呈现为立体状态的产品,故两者均可认定为变化状态的产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耳环收纳盒,为相同种类产品。关于岸非公司辩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变化状态产品,本院认为,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作为用于收纳的产品,开合两种状态均为涉案专利产品的使用状态,故涉案专利产品并非变化状态的产品。
【张爱武律师解读】
为什么要去区分判断涉案专利是不是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因很简单,针对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明确规定其“变化状态图”中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对其保护范围均有限定作用。对于非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状态参考图一般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没有限定作用,最多具有参考意义。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明确了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并没有对 “变化状态产品”的概念或内涵作进一步界定。目前有关“变化状态产品”的定义仅见于《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认为“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变化状态产品指的是具有各种使用状态的产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不能仅仅基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附图的名称去判断该附图属于“参考图”还是“变化状态图”。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法院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多个判决中直接采用了《专利审查指南》的定义,即将“变化状态产品”限定为“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我们认为,仅仅基于“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去认定属于“变化状态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需要组装后使用的产品,销售状态和使用状态明显不同,但其不一定属于变化状态产品。分析《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可见,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据以限定其保护范围的变化状态图展示的是各种使用状态下的视图。因此,我们认为“变化状态产品”中所谓的“变化状态”是指在使用状态下存在的不同状态,而并非是指销售状态和使用状态下呈现的不同状态。从这个角度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变化状态产品”的解释更为合理。
一句话总结,变化状态产品指的是具有各种使用状态的产品。鉴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变化状态产品”仍存在不同解释,我们建议权利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在附图直接使用“变化状态图”,同时在简要说明中对此进行必要的说明。
特别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学术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有疑问或更多专利诉讼问题,敬请联系我们。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