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了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7·25”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2022年7月25日,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1.5万元。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
该矿11503运输顺槽掘进至1243.6m时,与相邻的茂源煤矿老空区打通,老窑积水突入掘进工作面,导致事故发生。
该起事故暴露出7大主要问题,其中,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未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是主要问题之一。>>点击查看详细
事故暴露出的7大主要问题
1.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未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探放水措施执行资金保障不到位,11503运输顺槽掘进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两探”工作;探放水人员配备不足,全矿仅1名持证探放水工。
2.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因“未执行探放水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后,仍不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矿级领导和区队管理人员重生产、轻安全,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失察;矿井未配备专职安检员,掘进队仅配备1名队长,未配备副队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队长兼班长一身多职。
3.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未按要求设置地测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等职能科室,全矿无专业技术人员,作业规程、探放水设计均由总工程师编制,其他矿领导只签字不审核;未认真开展相邻老空积水情况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未要求对老空水威胁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审核把关不严。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无专职负责职工安全培训的机构或人员,日常安全培训制度执行不严格,现场作业人员对透水等重大灾害发生征兆无辨识能力,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
5.委托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承包补充协议书》要求履行委托方对芦则沟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
6.中介机构提交的技术报告与实际不符。西安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未查明井田及周边矿井老窑及积水分布状况条件下,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型”;编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过程中未对收集的资料进行针对性分析,未针对采空区开展必要的探查工作,未将茂源煤矿井田与芦则沟矿井井田重叠情况反映在基础图件上。
7.煤矿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有差距。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芦则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失察;监管执法不严不实,对发现的采掘工作面老空水情况未查明的问题仅是责令改正;日常工作中仅有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盯守。
根据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
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
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关于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
这个案例在矿山行业
不是个例↓↓↓
01
2021年6月10日,山西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935.95万元。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大红才矿业公司存在未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而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点击查看详细
022
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88.47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三河顺勋煤矿缺乏基本的安全投入保障能力。同时,因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于2021年6月被贞丰县工科局查处。>>点击查看详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有哪些?
安全生产费用应如何提取?
哪些资金的使用可纳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起学习掌握
根据最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处罚?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来源:中国煤炭报新媒体中心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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