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不是读书天,夏日炎炎正好眠。春末夏初,在微微蒸腾的暑气中,正在看书的你眼皮好像变得更重了,更重了,重了,了……睡着之前看的,是不是跟法制史有关的书来着?于是,你做了一个去清代与官司打交道的梦。这次你是个律师,哦不对,那个时候的你被称为“讼师”,或者说难听点儿,你成了一个“讼棍”。

完了,这好像是个噩梦?

阅读本文了解法律人穿越须知,看看成为 一名“讼棍”在清代会面临怎样的处境。

清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执业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01 /词讼繁滋皆因讼棍百端煽惑?

清代官方对贪利讼师形象的整体刻画与渲染

清代的官员们往往强调,正是那些讼师、讼棍们暗中在民间兴风作浪,才使得许多州县衙门所收到的词讼数量如此纷繁,乃至沦入积案难结的困境。用当时一位地方官员的原话来说,“因思积案所以不结者,讼棍之把持,串唆为之也”。清代官员们屡屡向百姓宣称,讼师为人助讼,绝非无偿效劳,而是为牟利而来,甚至专门以从中渔利作为其谋生之赀。

张五纬在嘉庆朝前期到湖南岳州任知府时,在一则告示中描述了那些讼棍们如何借挑词架讼来从中渔利:

平日守分之人听其煽惑,竟若长城可恃,银钱任其诓骗,酒肉供其醉饱。及至经官审理,全属子虚。愚民身受刑罚,家资耗散,讼棍则囊橐充盈,置身事外。”晚清时期为官的庄纶裔更是明确说道,高昂的讼费开销使原被两造皆深受其累,“而讼棍独于此衣食是赖,惟恐一日无讼,则一日无生财之所。

清代名臣刘衡曾如此写道:

民间些小事故,两造本无讦讼之心,彼讼棍者暗地刁唆,诱令告状。迨呈词既递,鱼肉万端,甚至家已全倾,案犹未结。且有两造俱不愿终讼,彼此求罢,而讼师以欲壑未盈不肯罢手者。为害于民,莫此为甚。

19世纪末的另一位地方官柳堂,也曾论及那些不得钱财便不肯息讼的讼师之贪婪本性还专门撰写了三则劝民息讼的俚歌,并印制数千张分发给塾师、庄长,命其向当地百姓详加告诫,并且还对能背诵此俚歌的百姓予以奖励(童蒙之人赏以笔墨纸张,农民则赏以折扇、手巾等物)。在这三则劝民息讼俚歌中,第一则即是指陈贪利讼师之刁诈:

一劝吾民要息讼,讼师与尔写呈词、教口供,不过贪尔酒肉,将尔银钱弄,赢了官司,百般索谢,一有不遂,架人将尔控,输了官司,说你不会说话。丢财惹气,落个不中用。讼师之言,千万不可听。一劝吾民要息讼。

嘉庆八年(1803),浙江按察使在一则要求其治下官员严肃整顿吏治的文札中描述说:

民间雀角细故,原可平情理释。百姓初无涉讼之心,多因讼师唆弄煽惑,遂尔架捏虚词,牵连无辜,混行呈告。在讼师之意,只图耸准拖累,得以从中取利,并不乐于对簿。是以串嘱书差,多方捺搁,迨原告不愿终讼,情甘具息请销,而讼师之欲壑未充,又复从中钳制,使之欲罢不能,甚至有痛哭叩求其息事而不可得者。故讼师之一事,实为乡民耗财之源。讼师尤为民间之害。

02 / 大无语事件:真有作恶同行?

实虚之间:贪利讼师形象的案例原型与文学创造

此类关于讼师贪得无厌、欲壑难填的描述,并非纯属空穴来风。现今可以看到的一些清代司法案例记载显示,因唆讼敛财而被官府抓拿在案的无良奸徒时有所见,而那些具体的案件,又使得讼师贪利的总体印象在帝国官场和社会大众当中更加传播开来。以下便是清代两则关于此类逐利之徒的实际案例。

康熙年间,家住福建汀州府的丘娄上(丘联奎)、丘品上(丘世恭)连同王章等人,仗恃自己的武庠身份,狼狈为奸,起灭词讼。康熙三十五年(1696),丘娄上和丘品上制造事端,教唆曾荣兰出名诬告监生林瀚,将本无与讼之心的后者逼至不得不到衙门反控的境地。在这起由此二人挑唆而起的讼案中,丘娄上和丘品上“两助干戈”,亦即“原被两造皆主于娄上之家,彼此告词皆出于娄上之主裁而成于品上之刀笔”,其中他们从林瀚那里敲诈得到50两银子。后来由于林瀚无法忍受丘娄上等人“欲壑难填,诈骗无休”,而向当地官府告发,丘娄上和丘品上于是被官府饬令捉拿。两人被拿获后,另据民人林元云、丘岳永分别告称,丘娄上先前曾于康熙三十四年(1695)二月间主使卢攀光先以“强奸孀女”为事由诬告林足满,后又以“受贿灭伦”为事由,将林足满的同房族亲林元云等叔侄五人罗织在内,借为他们浼情关说之名,勒诈林元云等五人每人各出银35两1钱,结果共骗到手银175两4钱。丘娄上又在同年六月间与王章一起捏造匿名揭帖,首告生员丘洪基,并将丘洪基的父亲丘生初、弟弟丘岳永也牵连在内,并向丘氏父子声称若给钱的话,则可以帮他们料理完结。丘娄上借此从丘岳永处勒诈到62两银子,除分给王章10两外,其余的52两均被他自己收入囊中。康熙三十六年(1697)三月二十二日,当地官府以拿究讼师事檄饬密拿丘娄上和丘品上,但两人闻风远逃,直至该年十一月间才被缉获并押解到府。当地官府在审理后,除了将这二人分别重责枷号外,还将其敲诈所得的银两追没入官或给还原主收领。

丘娄上与丘品上之恶主要在于,为了从中渔利,他们对初无涉讼之心的民人百般唆弄与煽惑,甚至不惜制造事端而将民人拖入讼案。而下面这起案件中的陈载恒,则不但起初教唆他人捏造事由进行诬告,并且在当事人后来惧怕诬告受罚而意图求息之时,陈载恒因未能诈得钱财,竟然不肯罢手。他的恶迹,便属于前述提及的“被唆之人不愿终讼而讼师迫之不使休歇”的那类情形。

乾隆五十六年(1791)八月间,江苏宝山县百姓孙岳廷向其姑夫姚忝借钱未果,回家途中遇到自己相熟的陈载恒,于是忍不住向后者抱怨。陈载恒得知姚忝家道殷实,便怂恿孙岳廷到衙门告状,以从中渔利。但孙岳廷百般思索后,仍觉得无事可告。陈载恒此时想起姚忝有一位名唤玩姐的义女与孙岳廷的胞弟孙好金正好年纪相仿,于是便教唆孙岳廷捏告姚忝曾将玩姐许配给孙好金但后来却赖婚,并声称若能诈到钱财则两人分用。孙岳廷禁不住陈载恒的百般挑唆,于是答应让其弟孙好金到衙门控告姚忝。陈载恒当即伪造了一份庚帖,并以孙岳廷胞弟孙好金的名义写好呈词,让其去县衙递状,而他自己则冒称是原媒证人。当地县衙收到那份呈词后,准理此案。孙好金后来害怕万一被官方审出系属诬告便将会受到惩罚,于是萌生了递呈和息的念头。他在十月初一邀同另一位同胞兄长孙朝二,前往陈载恒家中商议。不料陈载恒一定要讹诈到钱财方肯罢休,扬言姚忝若不肯出1万文钱,则自己就将后者家中的耕牛拉走变卖。孙好金等人急欲息讼,勉允随行,与陈载恒一起来到姚忝家中。陈载恒表示姚忝须出钱1万文方才与其息讼。但姚忝对这一勒索不予理会。陈载恒气急败坏,于是让孙好金、孙朝二等人将姚忝家中的耕牛、衣物强行抢走,变卖之后分赃。无辜受殃的姚忝到县衙告发。县官接到告状后,将陈载恒等人拘拿到案。涉案众人经堂讯后供认不讳。江苏巡抚认为“陈载恒唆使孙岳廷诬告赖婚,冒媒勒诈,抢取牛物,变钱分用,实为播弄乡愚,吓诈扰害”,决定“除抢夺轻罪不议外,合依棍徒生事扰害发遣例,改发极边烟瘴足四千里充军,面刺‘烟瘴改发’四字,到配杖一百,折责安置”。刑部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二月覆审该案时,赞同江苏巡抚的上述处理方案,做出批示称“均如该抚所咨完结”。

诸如此类讼师贪利榨财的描述,不仅见诸明清时期的一些实际案例,而且至少从明代开始,便已成为当时许多文学作品中的常见内容。在明末编著成书的拟话本白话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的卷十之中,其作者在南宋时人周密《齐东野语》一书中所记述的“莫氏别室子”的故事梗概之基础上,对故事情节进行文学加工,为我们刻画了一群教唆词讼、勒索巨金的无赖棍徒形象。

铁里虫宋礼、钻仓鼠张朝、吊睛虎牛三、洒墨判官周丙和白日鬼王瘪子,平日里专门挑弄是非,扛帮生事。这伙人不知从何处得知,以卖粉营生的朱三家中的儿子,实系城中莫姓巨富流落在外的私生子。宋礼等人某日获悉莫姓巨富身故,于是便来到朱三的家中,怂恿其通过打官司来争分莫姓巨富留下的家产。朱三夫妇禁不住宋礼等人的百般唆使,应允到官府告状。宋礼等人声称“打官司全靠使费与那人力两项”,要朱三先写下1000两银子的借据,才肯帮其打理官司。

讼师勒索巨金的类似故事,更是频频见诸清人所写的笔记小说和逸闻汇编之中。这些记载中所描绘的讼师,给人留下的深刻印象便是其收入不菲甚至相当丰厚。有学者根据《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中记载的15则讼师事迹,对其中所刻画的讼师得财情形加以统计,结果发现除了两例是当事人自己主动许诺给予谢金外,其余的多被描述成是贪利讼师主动索要为数颇高的报酬。从其中那些动辄以百金、千金计酬的描述来看,讼师给人的印象似乎向来都是贪婪成性且榨财甚巨。

聚焦健讼之风纷纭话语

看见公堂内外芸芸众生

03 /爱不起来的“二八定律”

讼师收入水平的分化

如何评价代人写状词这一讼师最具特征的业务的收费水平?讼师为人代写状词所收的报酬,是否皆高于官代书所收的费用?

麦柯丽提醒说,人们很难证明是哪一类来自某个特定阶层或有着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垄断了讼师业务。但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一下哪些人比较容易成为官方所称的“讼师”。艾马克曾将“讼师”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是精擅此业的专业助讼之人,第二类为低层绅衿之类的中间阶层,第三类则是算命先生那样偶尔也替人撰写词状的卑微之辈。

在19世纪后期发生在台湾府新竹县的一起前后缠讼长达11年之久[从光绪八年十月廿三日至光绪十九年二月初三日(1882年12月2日—1893年3月20日)]的漫长官司中,据当事人周春草供称,那份让他被知县责罚的呈词,“系在艋舺客店雇赖先生做的”,所给的写状词报酬是200文钱,但赖先生“现在不晓得那里去”。被周春草供出的那位代其写状词的“赖先生”,可被归入上述第三类。这位“赖先生”所收取的200文钱的写状词费用,仅相当于官代书收费的通常官定标准,比很多官代书的实际收费要便宜不少。在覃必俊、岳德高、胡玉廷、杨清兰四位被官府抓拿的讼师当中,原先靠替人测字谋生的胡玉廷是在从第三类向第一类逐渐转变,有着监生身份的杨清兰可被归入第二类,覃必俊应是介乎第一类与第二类之间,而京控回来后以包揽词讼为生的岳德高则大致属于第一类。至于第一类中更典型的人物,道光二十九年(1849)被当地官府抓拿的两位活跃在湖北武昌、汉口的“写状纸讼棍”(两人皆姓冯),很可能正是这样的例子。其中的一位讼师此前两年时间里在近100起民事讼案中为人代写状词,另一位讼师则每年为不同的人代写了总共40—50份词讼状稿。

这三类人物往往共同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讼师市场。流棍卜算之类的兼业写状词者处于最底层,其人数虽然众多,但收入通常低微,其人也往往湮没无闻而不为史籍所记载。

居于这一讼师市场之顶端的精擅此业的助讼之人尽管为数最少,但其事迹却最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因此,其为人代写状词、收取不菲报酬的一些事迹,也被人记载下来,或被当作民间传说口耳相传,例如谢方樽、诸福宝(也有称其“诸馥葆”)、杨瑟岩、冯执中等清代讼师的故事,到了民国时期仍在广为流传。

其实早在明代,一些论者便已注意到讼师群体及其收入的分层化,并对其中的佼佼者予以重点关注。时人徐复祚曾如此形容当时江苏的讼师市场:“俗既健讼,故讼师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状元’,最低者曰‘大麦’,然不但‘状元’以此道获厚利,成家业,即‘大麦’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赡俯仰,从无有落莫饥饿死者。”他还描述了自己认识的讼师“张状元”的高超本领,称其人“每与筹计一事,辄指天划地,真有悬河建瓴之势,可令死者生,生者死,诪张变幻,时阴时阳,百出不穷,何愧状元名称哉!”同样是在江苏,崇祯年间苏州府嘉定县的外冈镇虽是撮尔小镇,但为人助讼之风在当地却风行已久,不仅先前曾涌现出沈天池、杨玉川等号称“状元”“会元”的讼师前辈,当时则活跃着金荆石、潘心逸、周道卿、陈心卿等“较之沈、杨虽不远,然自是能品”的众位知名讼师,而且,除了这些名声在外的讼师之外,其他“湮没者不可胜数”。这些记载声称,像“状元”“会元”这样的顶级讼师,其收入颇为丰厚,即便只是“大麦”这样的低级别讼师,要想维持温饱生活,也并非太难之事。由于讼师本人的名气会影响到其收费高低,个别讼师甚至刻意采用了一些宣传手法,例如将自己暗中帮助打赢了的官司的判决文书刻印后到处张贴。

对于那些除文笔功夫之外往往身无其他长技的下层文人来说,为他人代撰状词以谋生活之赀,无疑颇具吸引力,尤其是当其穷困潦倒之时,做起代人写状词的生意更是一条救急的生路。前述被官方抓获的胡玉廷和杨清兰,都供称自己最初系因家贫难度方才起意代人作词以谋生。流传颇广的善书《坐花志果》中所描述的那位广陵人氏王中丞,据说“少孤贫,为刀笔以养母”。不过,即便是为求谋生而不得不操此业,而其人“实无讼师伎俩,不过希获微利为糊口计”,但在注重义利之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意识形态看来,读书人采取这种以刀笔功夫谋生的方式,绝非君子所应为,而是属于小人之劣行。当一些无良讼师贪索无度的斑斑劣迹随着官方的查拿而被暴露在世人眼前之时,这种道德上的非难,又在官方那里有意地通过各种严禁讼师、劝民息讼的文告谕旨予以放大,进而使得“讼师贪利”的总体形象传播得更为广泛。

04 /有没有GPT,都得有工具人背锅

通过讼师形象整体污名化的社会控制

自从“讼师”在南宋后期正式作为一个行业称谓出现后,“现有文献资料关于讼师的记载差不多都是负面的,我们几乎找不出宋代基层社会具有正面形象的讼师材料来”。在明清时期的文学作品之中,“讼师贪利”更是几乎成为一种固化的话语模式。明代小说《禅真逸史》曾虚构了一位名叫管贤士(谐音管闲事)的讼师,该人在书中的人物形象便是,“专一帮闲教唆挑哄人兴词告状,他却夹在中间指东说西,添言送语,假公济私,倚官托势,随风倒舵,赚骗钱财”。同书之中收录的一首《唆讼赋》,更是对讼师嫌贫爱富、贪得无厌的形象予以生动刻画和辛辣嘲讽。沈起凤在清代中叶创作文言短篇小说集《谐铎》之时,借一名虚构的讼师之口,对其贪利特性加以讽刺:“予岂好讼哉?人以金帛啖我,姑却之,而目眈眈出火,不得已诺之。”

但事实上,并非所有被称为“讼师”的人士皆能收取高昂费用乃至完全以此谋生,也不是所有被称为“讼师”的人士都是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方才代人写状词。被官方统称为“讼师”的那些人物,其实未必都是真正专精此道的诉讼专家,而有许多其实只是一些诸如风水先生、算命先生、村塾老师之类的“下层识字阶层”;从某种角度来说,“‘讼师’这一称呼,是在官员认为诉讼中的策划服务超出了能够容忍范围的情况下,给这些会读书写字之人所贴的标签”。在有可能被官方贴上“讼师”这一泛化标签的人士当中,恐怕有相当数量都不是以代写状词为常业的专业助讼人,而是一些偶尔帮助亲邻同乡拟写状词的识字之人。即便是那些被官方当作讼师加以查拿严惩的人士,也有一些实际上很可能只是偶尔为人代写了少数几份寻常状词,而且并未借此向当事人敲诈钱财,例如嘉庆年间被官府比照“积惯讼棍拟军例”量减一等、科以满徒的七旬老人徐学传,就只是在寻常案件中代人作词五纸,并非像《大清律例》中所说的“积惯讼棍”那样“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

如果说清代从乾隆年间开始在惩治讼师方面从严立法,并掀起了查拿讼师的全国性运动,是在试图扩展利用现成的“制度资源”,通过直接地从重打击讼师,进而避免更多的民间讼案被讼师们催生出来导致诉讼社会之程度加剧的话,那么官府通过将一些具体案例中勒索钱财的讼师形象刻意加以宣扬和放大,较之前朝更为突出讼师贪利的负面形象,则是借助于官方权力的“话语资源”及其衍生品(例如受这套意识形态话语影响的那些文学作品),来对助讼之人进行整体污名化,从而试图在民众心中将这一群体整体隔离为需要时时加以提防的逐利之徒和蛇蝎之辈。从这个意义上讲,“贪利讼师”的模式化人物形象塑造和宣扬,与广为流传的“健讼”之论一样,都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方面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随着从明至清出现诉讼社会的区域范围逐渐扩大,清代的统治者愈发希望能够借助于这种“贪利讼师”形象生产和再生产的话语机制,对讼师这一助讼群体进行整体污名化,以有助于达到遏制总体上趋于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之现实目的。

这种“讼师贪利”的整体形象浸淫人心如此之深,以至于到了民国时期,几位论者在应邀为自号“襟霞阁主人”的知名作家平襟亚那本销路颇广的《中国恶讼师》作序之时,都异口同声地对讼师的所谓贪财特性刻意加以强调。吴瑞书在论及讼师行事时声称:“彼不问是非,不询曲直,有钱者来,无金者拒,其所救济者,大率出诸豪富之家,而寒素不与也。是讼师,又恐贫困者之或得其直,而益助富豪以凶横也。”金佛徒形容讼师“善使人讼而渔人利也”。朱瘦竹则更是试图一语概括讼师之本质——“讼师者何?老于讼,诱人以讼,而谋其利也。”这种从明清时期流传下来的对讼师和金钱之关系的模式化强调,在清末和民国时期,一直都是建立于必要的“法律商业主义”之基础上的新兴律师职业为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的巨大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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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教唆词讼、包揽词讼、颠倒是非、惯弄刀笔、架词越告、打点衙门、串通衙蠹、诱陷乡愚、欺压良民、从中取利、恐吓诈财”之外,成为一名“讼棍”还意味着要面临所谓“天谴”。当然,这就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点击阅读往期推文《阎罗殿、骤雷劫与幽魂怨:明清的“讼师恶报”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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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

ISBN:9787301330074

出版时间:2022年5月

定价:68.00元

次回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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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法律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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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