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发改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农村的小伙伴速看!
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方式
按照一县一价的定价原则,我市沙田镇龙湾灌区、根子灌区、 大井镇大坡灌区、荷塘镇高坡灌区、南塘镇南塘灌区、平山镇长城 灌区、根子镇中间塘灌区、镇江镇南山灌区、新垌镇三岔灌区、云 潭镇云潭灌区、高州水库高州灌区等十一宗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 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余灌区可参照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
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 发改规〔2022〕8号)的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 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 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 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 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 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
高州市十一宗灌区农业供水成本测算情况
高州市农业供水价格运行成本,经委托由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 心,对我市十一宗灌区农业供水成本进行测算,具体测算运行成本如下: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我市农业用水价格一直按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府办〔2013〕32 号文)执行,该文规定"凡使用通过水利工程蓄引的资源水,其中: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0.03元,由供水部门供水产养殖部门的用水,按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加50%计收”。我市自农业税取消后,农 业水费就无法收取。因此,需通过本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新核定农业水价,重构农业供水水价体系。
根据国家、省农业用水价综合改革精神和农业用水定价原则和方法,制定我市市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具体方案如下:
1.市管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08元/m³ ;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09元/m³ ;
养殖业用水价格0.11元/m³。
2、 末级渠系(田间管理)费用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根据当年用水户种植面积,合理分摊末 级渠系(田间管理)费用,每年每亩不超过20元,年末按实际支出结算,多还少不补。
3.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 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市水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农业水价有关问题
1.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其他管 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 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2.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按照总体上不增加 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同步建立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机制,节约部分适当奖励,具体办法按高州市财政局、 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高州市水务局、高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 《高州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高 财农〔2022〕29号)文规定执行。超定额用水的水费不再予以补贴,并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3.农业用水征收水费工作由高州市水务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4.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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