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一田

序言:

近期,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倒卖文物案,涉及东汉“昭君出塞”镜等8件国家一级文物、67件二级文物、592件三级文物,4380余件一般文物,以及54.2公斤古钱币,涉案59名犯罪嫌疑人来自十余个省份,震惊全国。

洛阳市公安局在侦办此案时,特邀我作为文物鉴定专家,参与涉案文物鉴定、评级工作中。通过参与此案,我感受颇深:文物艺术品市场大整顿来临,那些不畏法律尊严的收藏大咖锒,有可能铛入狱沦为文物贩子。

收藏大咖不懂法踩上法律红线

在参与鉴定过程中,我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李某贝在洛阳文物圈里是赫赫有名的“收藏大咖”,然而实际上,李某贝仅有初中文化程度,并不是自己一直吹嘘的出身收藏世家。

他所接触和了解的文物知识是从2012年开始,当时他开了一家古玩店,通过自学或请教专家积累古玩知识。多年来,李某贝通过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以推出短视频或文章的方式介绍文物知识,并进行文玩销售,同时以“能找到人高价收购”的名义建立声望,吸引文物贩子把精品文物优先提供给他。

为了牟取更大利益,李某贝还通过参加拍卖会、古玩相关交流活动,不断拓宽在收藏圈、鉴赏圈的人脉与影响力。最终,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加上受利益驱使,最终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从事古玩收藏多年,我认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交易的监管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随着法治社会的健全,文物合法交易必然成为行业唯一流通渠道,作为古玩爱好者,人人都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得藏品,不要轻信他人私下交易,防止无意中踩上法律红线。

作为一名古玩爱好者,你能分清古董和文物吗?

何谓古董?近义词为古玩,是供研究、鉴赏的古代器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珍奇物品。

而关于“文物”一词,定义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显然,词典的释义范围和内容很广,包罗万象。

《文物法》将”文物“的概念分为两块,即“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包括:1、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3、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由于《文物法》的表述有了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说法,这才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文物与古董其实是有区别的。

首先是涵盖的范围不同,文物包括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而古董一般都是可移动的;其次是文物一般需要官方认定,而古董并不需要官方认定;再次是收藏者及拥有者不同。文物由国家认定并收藏,古董由私人认可并收藏。

只有当私人拥有的古董具有了文物的“身价”,并被官方的文物部门所认可时,这个古董才会发生身份的改变,才会发生质的飞跃,完成从古董到文物的蜕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证或认定,是古董成为文物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传承越来越重视,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从国家层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来保护文物,实现有效打击文物犯罪,避免文物遭受破坏,防止文物外流。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藏友对收藏、持有、使用、收益、处分文物等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存在模糊的认知,那么到底如何区分倒卖文物和文物收藏呢?

文物的概念和定级标准

从时间上看,文物有古代、现代也有当代,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两类,珍贵文物又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法》对一、二、三级文物标准作有界定和规定。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即父辈遗留下来的文物字画古董可以继承和转手交易。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即别人赠与的合法取得的文物可以收藏和转让。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即从拍卖行和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文物都是合法的,可以收藏和交易,其中主要是明清以后的普通文物与海外回流的任何文物。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即从海外各种方式购买的中国文物在入境报关合法缴纳关税增值税后可以收藏和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即在民间合法购买的国家文物标准三级以下的一般文物可以收藏和转让。比如,明清以后的书画、玉器、瓷器、杂项等。

需要注意的是,收藏文物的来源手续要保留齐全备查。

什么文物可以买卖收藏?

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四种文物,以排除列举方式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买卖。

可买卖收藏文物(一)国家允许买卖的国有文物;即经过有权审批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国有文物可以进行买卖。

(二)非国有馆藏的非珍贵文物;即非国有博物馆馆藏的文物均属于非国有博物馆所有,其从设立之初就要求对所有馆藏文物进行登录,登录工作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录同时,对所有馆藏文物进行分类,属于非珍贵文物的,可以进行买卖。

(三)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即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不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物可以进行买卖。

(四)来源符合《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即来源符合《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就是来源合法的文物,其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有。这条规定以口袋条文的规定方式明确,来源合法的文物可以合法收藏、合法持有、合法买卖。

什么是倒卖文物?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私自交易。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倒卖文物罪有明确的定义: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倒卖文物等活动都属于倒卖文物。

什么情况下构成倒卖文物罪?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刑法》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二)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三)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四)倒卖稀世国宝的。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我想强调一下,打击文物犯罪与收藏爱好者的收藏行为不存在任何冲突。文物的存在即是文化的传承和历史的延续,收藏是藏家基于对文物所承载文化和历史的敬重,对其价值的深度认可而实施的保存行为,从根本上说,是对文物的保护。所以收藏本身就是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收藏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其行为本身已不属于收藏,而是犯罪行为。以犯罪行为实现占有文物的行为绝不等于收藏行为,两者不可混淆。

精神消费将成为文化艺术市场的新支撑

近年,国家不断推动艺术品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社会资源开始资本化,并且资本的价值迅速膨胀。古董艺术品作为稀缺资源,也就成为了具有重要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软黄金”和“吸金池”。

我相信,随着我国国民整体实力和经济收入的提高,职业收藏家的数量将迅速增加,其收藏品的级别和等级将逐渐提高。这几年我国古董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惊人表现已经验证:中国高净值人士已经悄然投资古董艺术品,同时,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寻找新的投资方向所需的大量资本也会进一步促进了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增长。

此外,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变,国内消费结构也进入了快速转变时期。精神消费逐渐取代了物质消费,成为一种刚性需求,成为古董文化艺术市场的新支撑。随着全球艺术品市场规模的持续稳定和迅速增长,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在亚洲。

中国文化是中华民族的魂,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护和传承好中华传统优秀文化遗产,就是一直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

(作者简介:刘一田,河南省收藏家协会常务副会长、河南省收藏家协会古陶瓷研究所所长、郑州市一田古陶瓷博物馆创始人 )

编辑: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