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男子王老汉与银行的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认真权衡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王老汉的主张,裁定银行不需返还被吞的2400元。
事发当时,王老汉先生将两万元现金存入位于丰台的一家银行。然而,当他仔细数了两遍现金后,他随后左右裤兜里面的一边各揣了一万块。
于是,王老汉来到银行,选择使用存取款一体机存入左裤兜里面的一万块,但机器显示只有7600元,而不是一万元时。
王老汉随后立即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立即建议他退卡,并可能向他解释系统可能出现了错误。
随后,王老汉将右侧裤兜里面的一万元通过人工柜台存入银行卡。
第二天,当王老汉再次前往银行时,工作人员向王老汉表示,他们已经调取了监控录像和机器日志,并且根据这些证据,只有76张钞票被记录在机器中,与王老汉的说法不符。
王老汉不满银行的处理方式,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要求返还被吞的2400元。
王老汉提供了一些间接证据,例如亲属证言和录音,试图证明他在银行机器上存入了一万元现金。

【@广州律师吴国雄】
银行方面表示:
1. 银行机器吞款的指控
王老汉声称银行机器吞了他存入的2400元。然而,案发前后的相关视频和机器日志,清楚地显示王老汉存款时并没有出现吞款或其他异常状况。机器日志对每个钞箱的钞币数量均有准确记载,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2. 王老汉的证据不足
王老汉提供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如亲属证言和录音等,这些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他在银行机器上存入了一万元现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此案中,王老汉主张银行机器吞了2400元,但他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
3. 清机程序和时机
王老汉指责银行在次日才清机,而应该在机器吞钞后立即清机。然而,清机并非每天都需要进行,只有在必要时才会进行。
此外,次日清机并没有影响对于本案存取款情况的查明和记载,也没有对王老汉造成实际损失。
一审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王老汉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王老汉的主张。
王老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王老汉的上诉主张,认为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银行机器吞钞,并且银行在处理清机和存取款情况时并没有过错,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不支持王老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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