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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林某是一名殡妆师,他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遗体的化妆和修复。对于普通人而言,这个特殊工作非常考验人的胆量。林某年纪轻轻却已从事该行业多年,对很多问题早就见怪不怪了。但是一天夜晚,突然送过来的一具女性遗体引起了他的注意。
这具遗体没有任何外力碰撞的痕迹,最关键的是,女子的遗容绝美!在林某看来,这个女子看起来只是睡着了。想到这儿,林某不觉自己的身体躁动起来。此时已经是午夜,林某眼看四周无人,于是他褪去了女尸的衣服,对其实施了奸淫。
突然,“女尸”流下了一滴泪水,然后睁大眼睛看着林某!原来,她还没有死!林某直愣愣地看着她的面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见鬼了!”他大声地喊道,然后提起裤子惊慌失措地逃离了太平间。
值班人员被林某的呼喊声吵醒,后来发现林某晕了过去。等林某醒来以后,警察也到了。不可思议的是,那位太平间的“女尸”活了过来。
有人认为,要不是林某,这个女子很可能已经被送去火化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林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林某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后悔。他向警察交代了一切,后来案件经侦查后移交审查起诉。检方认为林某犯了强奸罪。但是有人会问了,这被侵犯的对象不是尸体吗?怎么定强奸罪了?
那么在这起离奇的案件中,林某到底触犯了刑法中的什么罪名呢?目前有人给出了四种主要的观点。
林某的行为触及强奸罪。从犯罪客体的认定的角度看,林某实施奸淫的对象确实是活人。本案中比较特殊的一点就是该女子是假死状况下的活体。主观上来看,林某也有强奸的故意,而这一行为完全是违背该女子的意志的。因此构成强奸罪。
林某的行为触及侮辱尸体罪。虽然该女子中途突然“活”了过来,但是林某在实施犯罪时主观上认定她是尸体,所以根本没有强奸的故意,最多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的故意。而此女子处于假死状态,还被运往了太平间,也容易让人产生其已经死亡的错觉。所以林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侮辱尸体罪。
林某的行为触及强制猥亵妇女罪。在此案件中,林某既无强奸的故意也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而事发的地点为密闭的空间,具有私密性的特征。而此女子处于假死状态,类似于昏迷。林某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说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特征。
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甚至有人认为林某的行为未侵害任何法益,不构成犯罪。原因在于,林某既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也不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的法律构成要件,没有侵犯任何法律。
法律解释不知道大家对此案件有何看法?本文认为林某的行为触及侮辱尸体罪。
根据我国刑法,侮辱尸体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和骨灰的行为。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对尸体等的虔敬感情。
首先,我们要知道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罪既要看客观方面也要看主观方面。在本案中,从林某当时犯罪的情况可以看出,他并没有认识到这句尸体是活的。因此,林某并没有强奸的故意。
而且当时虽然那位女子还有生命体征,但是给人已经死亡的感觉。客观上,林某实施了侵犯的行为,那么也构成“对尸体进行侮辱”。不管怎么说,至少在“侮辱尸体”上能够达成犯罪要件的统一。那么,应当认定张某触犯侮辱尸体罪。
结语其实,这起案例是国家司法考试上的一道典型例题。世间离奇的事情超乎我们的想象,这道题很有可能就是改编自真实案例。由此可以让人感受到刑法对于罪行规定的严谨程度。有的时候感觉相差一毫一厘,但最终在罪行的认定上相差十万八千里。不管怎么样,我们都要敬畏法律,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最后,关于这篇文章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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