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女子去ATM机上存钱,她一共放了13300元进存钞口,可是机器将钱全部吞了进去,却没有上账,最后银行只承认吞了8400元,而女子却说还差4900元,对方不给,女子便起诉了对方。
(案例来源:云南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女子是做生意的,她平时去收账时,难免会有客户拿现金给她,所以当现金放得多了后,她就会拿去存。
因为女子经常去存钱,所以操作的流程她非常熟悉,女子从信封里拿了一沓钱出来,直接放进了存钞口,随后就听到机器的数钞声。
不过当存钞口再次打开的时候,里面却还剩了11张没有通过,而其余的49张通过了。
女子并没有着急,因为她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于是她又从信封里拿了一沓钱出来,加上之前没有通过的11张现金,一起放进存钞口,继续存钱。
可放进去后,根本就没有听到点钞的声音,随后显示屏上就出现了,钞票已被回收的字样。
女子一下慌了神,看着自己的钱被吞掉了,她不知所措,幸好女子看到机器上面有联系方式,于是立即联系上了该行的柜员。
不过对方让女子不要慌,她们会处理好此事的,不过需要三四天时间。
女子哪里等得及呀!她让柜员快一点,自己要看着他们开机点钞才放心。
可是对方说他们清机是有时间的,并且到时候会安排两名员工一起点钞,还有监控记录,绝对不会出错的。
女子没有办法,只得相信对方,但是过了几天后,女子收到信息,说她当天被吞的钱只有8400元。
女子惊讶了,之前就跟对方说过了,机器吞了她13300元,现在怎么少了那么多呢?
女子当天拿去存的钱一共是16900元,本想分三次放入存钞口,结果第二次放进去后,钱就被吞掉了,所以手上还有剩余的现金。
不过除开剩余的现金外,前两次放入存钞口的现金是13300元。
然而该行只承认吞了8400元,而剩余的4900元却不知道哪里去了?
女子与柜员多次沟通均无果,他们说机器里只多了8400元,根本就不是13300元,让女子好好想想,是不是搞错了?
女子做事很谨慎,她出门去存钱时,一定会将现金多点几遍,确定数额后就会在信封上写上金额,所以绝对不会有错的。
可是光靠信封上的数额记录,别人也不采信呀!于是女子一纸诉状,直接起诉了该行。
为此,对方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来应对女子,而女子除了信封上写有16900元的字样,就没有任何证据了,所以最后女子败诉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女子的诉求是让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她认为自己缺失的4900元,是柜员私吞了。
不过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子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放进去的是13300元。
女子拿出自己的信封,指着上面16900元的字样说道:这就是证据。
同时也拿出当天信封里剩余的钱,当庭数给大家看,以此来证明,她前后放了两次,一共是13300元,而不是对方说的8400元。
可是这样的证据不可以采信的,因为没有人证,物证,只凭女子一个人说的不算数。
《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也就是说,这件事得有人出来作证,不过存钱的这一系列操作,都是女子自己完成的,所以没有人证。
当然,女子在存钱的时候,如果录了视频,这也可以当作证据。最好是在镜头前,把现金数一遍后再当存钞口,这个过程录下来后,就万无一失了。
有人说,谁会那么做呢?这不傻吗?几乎都是直接存钱走人,哪有去数的呢?
确实是有点傻,不过存钱数额比较大,又不想去柜台拿号等时间的,最好还是做得细致一点好,免得出了事情拿不出证据来。
本事件中,女子拿不出证据,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也不是,她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不过最后收集到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女子当天放入存钞口的现金是13300元。
和女子相比,对方却做了大量的工作,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比如他们提供了清机时,两名柜员点钞的视频,以及存款机上的总数据,吞钞的数据,加钞的数据等。
所以,最后综合认定,女子被吞的现金是8400元,而不是她说的13300元,因此,驳回了女子的所有的诉求。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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