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主任在西张牛湾小组上演了一场“闹剧”
前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中国,农村是最难啃那块骨头。村干部做为农村治理的执行者,必须要发挥好表率带头的示范作用,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带头人。
村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法规,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处理村里的一切事情,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 范围内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案件概述:
2023年7月1日,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村主任苏世飞在未经召开全体组民会议的情况下,私下擅自组织,并事先提前几天操控西张牛湾小组34户村民签字,之后也是仅仅通知事先串通过且不完全清楚“选举”意义的34户村民(事先在“投票名单”上签字的2户名叫苏保生和苏成虎的没有到会,另有1户叫苏国强的为虚构的,即实际到会户数为33户)参加所谓形式上的“投票”会议,“到会”户数代表既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也没有过半,且实际到会的33户也都是在村主任苏世飞的威逼利诱之下形成的,更谈不上自主表达民意,村主任苏世飞采取恶意串通,威逼利诱的手段,以达到其罢免该小组组长的目的。西张牛湾小组共有68户人家,实际签字户数不到总户数的一半,甚至剩下的35户人家毫不知情,所谓的“会议”没有依法由法定的组长组织,甚至连个“会议记录”都没有。对此,西张牛湾小组村民对其投票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法律专家观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村民小组会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成员列席。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该村村主任苏世飞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西张牛湾小组共有68户人家,按照法律规定,参会户数应达到总户数(68户)的三分之二(即45户)以上,方可召开村民会议,在此前提条件下,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票数没有参加选票的一半,选举是无效的,票数比别人高也要重新选举,在第二次选举中,票数-少达到三分之一,不然另行选举。
所以在本案中村主任苏世飞不但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更恶意的剥夺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此,法律专家认为西张牛湾小组本次的组长投票改选结果应当依法作废,同时,上级相关部门应当以此追究苏世飞的相关法律责任。
结束语:农村是一个大社会,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一些村子油水多,不少村霸之流,或以人情、或以金钱,再或者小惠小利,操纵选举。还有些村子弄虚作假,由于农村人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村民的选票让怎么投就怎么投,以至于常年来就那么几个人来回做村干部。这样的选票也是不合格的,一经查实也要作废。
农村社情复杂,人们消息闭塞,对于法律新规都很少了解,因此监管起来很难,所以容易滋生一些苍蝇蚊子,和老百姓对立起来,让公信力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反面影响。因此对于这样的事情和人上级监管部门应当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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