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最新消息中,其委托的律师表示将会以诽谤罪对狗仔提起刑事自诉。之前我们有说过,本案中C女士有敲诈勒索的刑事风险,到了这一步又引出了新的一项刑事风险:诽谤罪,以及新的专有名词——刑事自诉,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就简单分析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3年7月3日之前,主要是蔡某某与C女士有关“未婚先孕”、“强制堕胎”的言论甚嚣尘上。
7月3日11时30分,蔡某某就C女士相关情况作出回应。
7月3日13时,狗仔直播中展示W女士的聊天记录以及一张亲密照片,其中W女士自称与蔡某某发生关系时系未成年。
7月3日13时8分,蔡某某立刻回应,表示直播展示的亲密照片并非本人,其已委托律师报警。
7月3日18时8分,律师及蔡某某工作室正式回应,晒出报警回执,表示已经就造谣诽谤行为报警,随后20时36分,律师事务所表示将会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7月4日,细心网友发现,在律所以及蔡某某工作室转发的报警回执中,相关方马赛克了一句话“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什么是刑事自诉?为什么警方不受理这一案件?
刑事自诉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 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先简单科普我国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公安或进行侦查,侦查后公安认为属于犯罪就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看公安机关的材料认为确实是刑事犯罪,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判刑、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等。
所以一般来说,被害人面对刑事犯罪案件只能去报警,报警后交由警方处理。刑事自诉则是,被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直接处理刑事案件,“跳出”公安、检察院的上述过程。
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自诉渠道,主要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同时节省行政成本,避免过多轻微、不严重的案件堆积在公安、检察院。要知道,刑法保护的社会整体权益,就像本案中的造谣诽谤归根结底可能影响的范围局限在蔡某某本人身上,而类似案件一旦全部交由警方处理,很有可能造成警力资源不足的状况。
三、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
有三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刑事自诉。
(一)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警方从根本上不会立案,被害人只能自行到法院起诉刑事: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比如快递女被造谣案件,快递女先是自诉,但在审理中法院、警方、检察院认为两男子的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所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快递女撤回自诉改为检方公诉,最终法院判处两位造谣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两年);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如果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致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另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因受到威吓无法告诉的,也可以公诉——需要有其他人员到派出所报警,小花梅案中女方属于典型的无法自诉,所以董某最终也被定为虐待罪加非法拘禁罪,合并刑期九年);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实践中很难成立,常见于民事财产纠纷,要么法院判对方无罪后告知可以民事诉讼解决,要么犯罪嫌疑人涉及职务侵占罪又属于警方立案侦查范围)。
(二)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立案时需要提交警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告知书、通知书)。
四、本案中狗仔刑事风险有多高?蔡某某刑事自诉成功率有多大?
在上述快递女造谣案中,可以明确看出造谣诽谤案件,原则上需要被害人自诉,除非涉及到公共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本案中狗仔的刑事风险要与网络环境下的公共秩序损坏范围直接挂钩——理性讨论越多,风险越小,如果风向走偏,风险越大。本案暂时警方的态度是不予受理建议刑事自诉,如果发展中出现其他情况,警方、检察院认为损害了公共秩序与国家利益,转为公诉类案件,狗仔以及爆料人的处境会比较艰难。毕竟法院很难表示因为蔡某某属于“名人”,就必须接受所有的造谣诽谤,但同样,蔡某某需要证明狗仔的行为足以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
而从蔡某某的角度,本案的自诉持续走下去,相信他也要背负一定的风险,毕竟属于破坏某种娱乐圈内“潜规则”的行为,他如果有勇气做打破规则的人,相信可以为未来的娱乐圈带来更多正向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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