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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因为赠送别人东西最终给自己带来祸害的案例,那么我们还能不能赠送别人东西呢?
案件摘要
法庭上,法官正在宣读判决,法官的“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让被告席上的老大爷和老奶奶热泪盈眶。经过这么久的折腾,法律终于还了自己一个清白。那究竟是发生了什么,让年近60岁的花甲老人成为被告人的?
事情的起因得从几根香蕉说起。
热心的苏老太在地里捡菜的时候,看见在一旁玩耍的小覃,见其十分乖巧懂事,非常惹人喜爱,便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几根香蕉给小覃。乖巧又懂礼貌的小覃还不停的对自己表示感谢。苏老太因为捡完了菜,随后便回家了。
小覃今年刚好六岁,因为父母常年在外面打工,小覃一直都是由爷爷老覃在照顾,这天正好跟着爷爷来菜地种菜,这会,爷爷就在不远处捡菜。
不久后,小覃看见邻居家的同龄小伙伴婷婷也来菜地里,就找她一起玩耍,同时还把苏老太给自己的香蕉分给婷婷吃。婷婷剥开香蕉后,便大口的吃起来。
可谁知刚吃几口,婷婷忽然用手捂住脖子,脸色发紫。小覃赶紧大声呼喊爷爷,当爷爷赶到时,婷婷已经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旁边还丢着一根没吃完的香蕉。
老覃见到这个场景也慌了神,赶忙将婷婷的爷爷叫过来,随后立即将婷婷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在众人的抢救下,婷婷终究还是离开了。
经过医院鉴定后,认定婷婷的死因为吸入异物窒息而亡,罪魁祸首就是取出来的那截带血的香蕉。
婷婷的父母闻讯从外地赶回来,看着已经死亡的女儿,悲痛欲绝。
实在接受不了六岁的女儿离开的事实,认为是苏老太及老覃间接害死了自己的女儿,便将老覃及苏老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让苏老太及老覃赔偿婷婷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3万余元。
以案释法
此案一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争议,有些认为婷婷确实是因为吃香蕉窒息死亡,苏老太跟老覃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些认为苏老太是出于好心送香蕉给小孩吃,怎么能让其承担责任呢,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别人赠送东西呢?
一、苏老太跟老覃对婷婷的死是否具有过错?
一方面,苏老太给小孩香蕉吃在民法上称之为好意施惠。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实施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苏老太提供的香蕉是无毒无害的。并且苏老太将香蕉给一个六岁的孩子吃,按照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是无法预测到一个六岁的小孩会因为吃香蕉被香蕉卡喉咙窒息死亡的。
因此苏老太对婷婷的死是没有过错的,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小覃爷爷作为小覃的临时监护人,对小覃负有监护责任。
但本案中,小覃给婷婷分香蕉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对婷婷的死亡也没有过错。老覃对婷婷并没有监护责任,并且六岁的孩子,是具有的一定的行为能力的,老覃不可能时时刻刻的盯着他们。因此,老覃对婷婷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人。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苏老太跟老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二、婷婷父母将苏老太跟老覃告上法庭,意图使其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构成诬告、陷害?
我国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指的为了使他人承担法律责任,故意捏造相关的事实、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本案中,婷婷的父母也没有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自己女儿确实是因为吃了苏老太给的香蕉而死亡的,这是案件事实,并非他们捏造的。
另外他们起诉苏老太跟老覃,确实是想让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苏老太跟老覃对婷婷的死是不具有过错的,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作为一般老百姓是无法判断法律对过错的专业规定的,因此婷婷父母的行为不属于诬告、陷害的。最多只能算是一种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案法院的判决也再一次展示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会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护,对于无理的诉求,我们也不会盲目的维护。
当然,婷婷的遭遇也再一次警示广大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一定要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同时应该对孩子的行为作出规范性引导,让孩子建立正确且合理的认知,避免错误的认知毁掉孩子的一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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