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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父亲张某国同为甲公司职工。1993年,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分配给张某国家庭居住,当时张先生一家三口与父母共同生活。1998年张某国去世后,甲公司启动房改售房。因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国名下,张先生便以父亲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并全额支付购房款,后续也取得了登记在张某国名下的房产证。

张先生长期与母亲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并承担全部赡养义务。2006年,张先生的两位兄弟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将一号房屋房主变更为张先生,决无其他争议。”但因母亲仍在世,张先生未立即办理过户。直至母亲2020年去世后,两位兄弟却反悔,拒绝配合过户

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位兄弟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裁判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屋性质与权益归属:一号房屋虽原为张某国单位分配的公房,但张某国去世时尚未购买产权,相关权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有。

购房行为的实际主体:购房合同虽以张某国名义签署,但其已于签约前去世,不具备缔约能力;结合付款凭证、合同原件由原告持有、长期实际居住等事实,可认定原告系实际购房人。

2006年“证明”的法律效力:两被告亲笔签名确认同意将房屋归原告所有,虽辩称“签的是白纸”,但无合理解释,法院不予采信。该“证明”构成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具有约束力。

诚信与赡养义务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赡养母亲的全部义务,两被告事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对一号房屋享有实质权利,有权要求过户。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核心在于如何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及家庭内部协议的有效性。虽然房屋登记在已故父亲名下,但通过以下策略成功维权:

收集并固定2006年书面“证明”,即使内容由他人代书,只要签字真实且无欺诈胁迫,即具法律效力;

强调原告全程出资购房、保管原始凭证、长期实际控制房屋的事实;

结合赡养义务的履行,证明“证明”背后的家庭合意具有合理性与对价性;

针对被告“签空白纸”的抗辩,用常理和证据链予以驳斥。

此类案件在北京极为常见,关键在于证据组织与法律定性——不能仅依赖登记信息,而要还原真实权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