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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甲公司(化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讼请求为:1. 请求依法判令登记在被告二林某燕(化名)名下的一号房屋50%份额归被告一陈某辉(化名)所有;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确认的核心事实如下:陈某辉与林某燕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悦(化名),陈某悦系听力及言语多重一级残疾人。2014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提及一号房屋的分割事宜。

原告甲公司对陈某辉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该债权已经法院A号民事判决确认,但因陈某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至今未实现。原告发现登记在林某燕名下的一号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遂主张该房屋系二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确认陈某辉享有50%份额,以便法院强制执行该份额实现债权。

庭审中,被告一陈某辉辩称,其系案外公司挂名股东,涉案债务并非其实际债务,且一号房屋购房款系女儿陈某悦支付,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二林某燕委托律师答辩称,一号房屋实际权利人为案外人陈某悦,系借名买房关系:陈某悦的奶奶生前房屋拆迁,将拆迁款全额赠与陈某悦,陈某悦因重度残疾,办理购房手续不便,委托母亲林某燕代持房屋;购房款由陈某悦全额支付,房屋交付后由陈某悦长期居住使用,房屋相关凭证均由陈某悦保管,并非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的代位析产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林某燕提交全套证据佐证借名事实,包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证明购房款来源为陈某悦奶奶的赠与)、陈某悦的残疾人证、陈某悦支付购房款的转账记录及发票、居委会出具的陈某悦实际居住证明等。另查,陈某悦已另案起诉林某燕,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案已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1. 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甲公司承担。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登记在林某燕名下的一号房屋是否为陈某辉与林某燕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代位析产请求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核心前提是,所主张分割的财产系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本案中,原告主张一号房屋系陈某辉与林某燕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房屋权属的认定与借名事实的采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但登记仅为权利外观,并非绝对的权利归属依据。本案中,林某燕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以下事实:一是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系案外人陈某悦全额支付,款项来源为陈某悦奶奶的赠与;二是陈某悦系重度残疾人,委托母亲林某燕代持房屋、办理购房手续,符合常理;三是陈某悦长期在该房屋居住使用,房屋相关凭证均由其保管,实际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四是陈某辉与林某燕离婚时,未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表明二人主观上亦不认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法院采信借名买房的事实,认定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陈某悦,林某燕仅为房屋代持人。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财产,需具备合法来源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登记在林某燕名下,且登记时间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并非二被告出资,二被告亦无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故该房屋不属于陈某辉与林某燕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陈某悦系重度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财产权益应予以特殊保护。在无证据证明陈某悦将购房款赠与二被告的情况下,认定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既符合案件事实,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原告主张一号房屋系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代位析产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债权人代位析产、借名买房”这一高频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房屋代持人、实际权利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1. 锁定核心争议点,精准抗辩代位析产前提。本案中,专业借名买房律师首要任务是明确“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是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重点围绕“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权利人为案外人”展开抗辩,从根源上否定原告的诉讼基础,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实践中,面对债权人代位析产诉求,委托律师精准界定财产属性,是捍卫权益的第一步。

2. 构建完整证据链,佐证借名买房事实成立。北京房屋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并提交全套关键证据:一是购房款支付凭证,证明实际出资人为案外人陈某悦;二是拆迁补偿协议,证明购房款来源的合法性(奶奶赠与);三是残疾人证,佐证借名代持的合理性;四是居住证明、房屋凭证保管记录,证明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五是离婚调解材料,证明二被告未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整的证据链,是法院采信借名事实、否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的核心支撑。

3. 强化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契合裁判导向。房产纠纷律师当庭重点强调陈某悦系重度残疾人的特殊身份,主张其财产权益应予以特殊保护,结合“残疾人无力自行办理购房手续、接受家人赠与购房符合常理”的事实,增强抗辩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契合法院保护弱势群体的裁判导向,进一步巩固胜诉基础。

4. 精准驳斥原告诉求,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房地产官司律师针对原告“房屋登记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重点论证: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为权利外观,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夫妻共同财产需具备“共同出资、共同所有意思”的核心要件,本案房屋无二被告出资,亦无共同所有意思,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彻底否定原告的法律依据。

最后,若您正面临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借名买房争议、房屋权属认定等问题,切勿盲目应诉或拖延。专业的借名买房律师可协助您梳理证据、界定房屋权属、制定抗辩策略、参与诉讼维权,帮您守住房屋合法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债权人代位析产、借名买房、房屋纠纷类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助力客户高效维权、捍卫房屋实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