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 #债务人怎么保护自己 #执行异议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林智敏 #建筑工程款催收
01 案子找上门的时候,我就觉得不对劲
先说说这个案子的背景。
当事人谢某某,早年跟一个叫贺某某的人有借贷往来,欠了对方600万。这笔债已经被法院判过,没什么争议。本来这事儿跟其他人没关系,坏就坏在——贺某某自己也是个“老赖”,欠了一屁股债,好几个债权人都在追着他跑。
2021年4月,贺某某干了一件事:他把对谢某某的这600万债权,无偿转让给了一家叫“某兴”的建筑公司。
对,您没看错,白送。
某兴公司拿到债权后,扭头就把谢某某告了,要求还钱。谢某某找到我的时候,案子已经立案,传票都送到家门口了。
我当时翻完材料,第一反应就是: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02 一个关键细节,让整个案子翻了过来
做律师这么多年,我有个习惯:不光看原告告了什么,还要看原告没说什么。
这个案子里,某兴公司没说的是——就在贺某某把债权“送”给他们之前,贺某某的另一个债权人冼某某,已经对这笔债权申请了财产保全
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这笔钱虽然名义上是贺某某的,但因为冼某某起诉了他,法院早就把这笔债权“冻”住了。贺某某想动这笔钱,得先过冼某某这一关。
结果贺某某绕开保全,直接把债权转给了某兴公司。某兴公司拿到手之后,马上起诉谢某某。如果让他们成了,冼某某的保全就等于白干了,其他排队等执行的债权人,也只能干瞪眼。
这不是逃债是什么?
03 我们怎么打的这场官司
开庭的时候,原告那边一直在强调:贺某某转让债权是他的自由,某兴公司受让债权是合法的,谢某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听起来好像挺有道理,对吧?
但我们这边咬死两点:
第一,这不是“自由处分”,这是“恶意逃债”。
贺某某当时名下已经没有多少财产了,这笔600万的债权是他最大的资产。他明知道自己还欠着别人的钱,明知道冼某某已经申请了保全,还把唯一值钱的东西“送人”——这不是正常的财产处分,这是故意让自己变成“空壳”,让其他债权人没得追。
第二,某兴公司“白拿”债权,本身就说明问题。
我们说“恶意串通”,不是非得有书面协议、微信聊天才算。实务中,法官看的是行为逻辑。你一家建筑公司,跟贺某某非亲非故,凭啥白拿600万?拿完之后马上起诉,动作这么整齐,你说你不知情,谁信?
《民法典》第154条写得清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们就是拿这一条,把整个协议的基础撬翻了。
04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
判决下来那天,谢某某松了一口气,我也松了一口气。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
贺某某转让债权的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某兴公司无偿受让债权,且明知或应知贺某某的债务状况及保全情况,双方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债权转让协议》自始无效,驳回某兴公司全部诉请。
案子受理费5万多,原告自己扛。
05 办案这些年,我的一点体会
这个案子其实挺典型的。
很多人觉得,债主把自己的债权转给别人,是他的自由,受让人拿着债权来起诉,天经地义。但法律从来不是这么简单的。
债权可以转让,但不能成为逃债的工具。
尤其是有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保全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说原债权人)想通过“白送”的方式把资产转移出去,让其他债权人扑个空——这条路,法律是堵死的。
对我们律师来说,办这种案子,最核心的不是背法条,而是把行为背后的逻辑讲清楚。为什么贺某某要白送?为什么某兴公司敢接?为什么冼某某的保全不能白做?把这些串起来,法官自然就能看到真相。
最后说句实在话:如果哪天您也遇到类似的事——莫名其妙被人起诉,或者发现债务人正在转移资产——别慌,先把时间线捋清楚,看看有没有“巧合”得太刻意的地方。很多时候,真相就藏在这些细节里。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在刑事辩护,尤其是那些民刑交叉、界限模糊的复杂案件;另一类是商事纠纷,动辄几千万的合同官司,当事人坐在我对面的时候,往往已经焦头烂额。
办案久了,我养成一个习惯——不管多乱的案子,先把时间线捋清楚,把各方利益关系画出来。法律问题看着复杂,拆到最后,往往就是几个关键节点、几个核心动作。把这几个点抓住了,案子就有解。
就像这篇文章里写的那个债权转让案,表面上是合同效力之争,扒开一看,其实就是“明知有保全还要白送债权”这一个动作坏了事。把这个逻辑讲给法官听,案子自然就通了。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在合同、执行方面遇到麻烦,欢迎在平台上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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