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幼子交亲戚邵某照管后,外出务工的王某未按约返回带走儿子,经邵某督促后返回时双方未协商一致,她仍未带走儿子,随后再次外出务工。在她外出后,邵某将王某幼子委托给聂某抚养。一年后,孩子不幸溺亡。 孩子去世10年后,王某返回老家,要求邵某交还儿子。在报案未获立案,两次起诉未果后,王某和孩子父亲袁某提起诉讼,向邵某、聂某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90余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酌定王某、袁某担责80%,邵某、聂某担责20%,判决邵某、聂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17.4万余元。

3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二审认定邵某并无过错,酌定王某、袁某担责90%,聂某担责10%,改判聂某赔偿王某、袁某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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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案情:

儿子溺亡10年后

母亲报案向委托照管的亲戚讨要儿子

王某和邵某均为云南某县人,袁某系湖北人。一审法院认定,2001年左右,王某、袁某共同生育儿子小袁。在小袁约1岁时,王某与邵某(双方均称系亲戚关系)口头协商,将小袁暂时交给邵某照管,王某将在短时间内返回带走儿子,邵某不收取费用,但邵某要求王某将其侄子、侄女带出务工,并约定如王某未按期返回带走小袁,将每月支付邵某抚养费400元。

王某将小袁交给邵某后,带着邵某的侄儿、侄女外出务工,但王某未在约定时间内返回带走儿子。经邵某督促后王某回来,因“奶粉钱”的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未带走儿子。此后,王某外出,直至2016年才回到某县。在王某外出后,2005年9月,邵某与聂某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约定将小袁委托给聂某抚养,但未约定由聂某支付邵某相应费用。邵某将小袁送到聂某在某县的出租屋后,聂某独自将小袁带到福建务工。一年后,小袁在玩耍过程中,掉进聂某租住房旁露天厕所溺亡。

2016年10月,王某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反映,要求邵某将小袁交还自己,如果邵某涉嫌拐卖等行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对王某控告邵某拐卖一案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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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另查明,王某在邵某抚养小袁期间,共支付了抚养费400元。2017年,王某起诉与邵某监护权纠纷案,后撤诉。2020年4月22日,王某起诉与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王某当时未提供袁某的基本信息,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一审判决:

父母担责80%

亲戚及另一人担责20%赔17.4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警方卷宗材料,可印证王某、袁某生育的小袁已死亡。王某因外出务工将幼子小袁委托给邵某临时照看一段时间,根据庭审查明,邵某当时同意代为照看一段时间,结合邵某收到王某抚养费400元的事实,能认定双方已达成有偿口头委托监护协议。因此,邵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即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袁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但邵某在与王某达成口头委托监护协议后,在王某外出期间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小袁委托给聂某监护抚养。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小袁委托给聂某监护抚养,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王某、袁某的利益需要,故应对聂某将小袁带到福建务工期间导致小袁溺亡的行为承担责任。聂某与邵某达成委托监护协议,即聂某接受委托监护后,除保证小袁的温饱问题外,最重要的是确保小袁的人身安全。聂某独自一人带小袁外出务工,在工作期间将年幼的小袁独自留在租住处,小袁因脱离监护掉进厕所后未能及时得到施救而死亡,聂某未按协议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王某、袁某作为小袁的父母,系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小袁的人身不受伤害。王某将小袁的监护权委托给邵某,其外出后未在约定时间内返回带走小袁,且经邵某催促返回后仍未返回带走小袁。庭审中,王某主张系邵某要求其支付1万元费用才交还小袁,协商未果,王某、袁某无钱支付才未能带走小袁,但王某对此未通过法律途径或寻求相关部门解决,相反选择径行外出后直到2016年才返回要求邵某交回小袁,其间除了支付邵某400元抚养费外未尽任何监护职责。可见,王某虽作为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却对小袁的生命、身体、健康权持放任态度。因此,王某、袁某作为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存在严重失职,监护严重不到位,应对小袁的死亡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及双方过错,酌定由王某、袁某承担80%的责任,邵某、聂某承担20%的责任。在认定本案死亡赔偿金为87.1万余元且不支持王某、袁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责任比例作出判决,由邵某、聂某共同赔偿王某、袁某死亡赔偿金17.4万余元,驳回王某、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

父母担责90%,

亲戚无过错,另一人赔8.7万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袁某及邵某提起上诉。其中,王某、袁某请求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邵某请求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邵某对一审认定王某和袁某系小袁的父母、小袁的死亡事实过程,以及王某、袁某与邵某存在委托监护关系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一审认定事实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对于小袁是否系王某、袁某的儿子,王某、袁某未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在小袁已死亡多年的情况下,苛求两人提交直接证据证明两人与小袁的亲子关系,已明显难以实现。但邵某认可王某、袁某将小袁交由其照顾,以及此后邵某将小袁交由聂某照顾的事实,原审结合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实过程的陈述,认定小袁系王某、袁某的儿子并无不当。

此外,一审认定王某与邵某之间的委托监护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已向聂某及小袁死亡地的证人等进行调查取证,一审确定小袁死亡的事实并无不当。聂某作为小袁死亡时的直接监护人,对小袁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袁某作为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将对小袁的监护职责委托给邵某后,对小袁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即使存在王某因被他人拐卖的情况,袁某作为小袁的父亲,也未对小袁在由邵某监护后的情况予以掌握,对小袁的生活状况完全是放任的心态,王某、袁某对于小袁的死亡存在过错。

而邵某主张因自身生活压力较大等,而将小袁转交由聂某抚养,法院认为,该行为虽然未获得王某、袁某的授权而为之或事后追认,但客观上存在邵某无法联系王某、袁某的实际情况,邵某对小袁转交由聂某抚养的事实过程,亦通过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备的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邵某对小袁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一审确定邵某承担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袁某承担90%的责任,聂某承担10%的责任。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对王某、袁某主张的精神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今年1月15日,昭通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聂某赔偿王某、袁某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驳回王某、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