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杨 记者 严君臣)丁某花费1200元购买保健品,到手后却发现产品没有中文说明书,也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经检测该产品含有“他达拉非”成分。随后,丁某将卖家奚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并要求对方支付检测费用。3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对丁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丁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奚某,花费1200元购买了3版共30粒保健品“超级双效希爱力”,奚某随后通过快递将产品送达丁某手中。可丁某收到货后,却发现了诸多问题:产品标签全是英文,没有任何中文说明书,也找不到检验合格证明。丁某当即要求奚某出具相关合格证明,却遭到拒绝。一个月后,丁某花费600元,委托某公司将该产品送至检测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含有“他达拉非”成分。丁某为此与奚某商议赔偿无果,遂诉至崇川法院

法院经检索,案涉产品系由印度Sunrise制药公司研发的双效片,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庭审中,奚某对丁某的诉求提出异议,辩解称自己是从代理商处进货销售,不认可涉案检测报告,还表示该检测公司曾告知其不做药品、保健品检测。同时,奚某提出了几点理由,认为丁某的“退一赔十”诉求不合理:该产品不是生活必需品,丁某购买时未询问功效、成分及是否为正品,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逻辑;丁某称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心跳加速等症状,却未去医院检查,反而直接提出“含西药成分、要十倍赔偿”,甚至用“会吃死人”吓唬自己,行为异常;自己曾主动提出退货或更换产品,但丁某拒绝;且丁某承认以前用过类似产品,此次一次性购买30粒,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怀疑丁某购买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奚某向丁某销售的所谓保健品经检测,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丁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客观真实,奚某无相反证据可以反驳,故对奚某提出对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且奚某未能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亦不能证明该产品的相关生产批号及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合格证等。综上,丁某要求奚某退回货款12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丁某主张的委托相关公司而花费的检测费600元,系提起诉讼之必要费用,合理正当亦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第九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务必认真检查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以防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