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总结了此类案件特点和暴露出的行业问题。发布会上,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件中,销售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被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原告甄某在某电商平台从被告张某经营的网店购入名称为“Co颈肩腰腿痛老款胶囊”的药品30盒。收货后,原告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涉案药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主体、药品批号不存在,且药品载明的生产日期晚于原告收货日期。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商品系劣药,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原告签收的药品名称为“风湿骨痛宁胶囊”,与交易快照宣传的药品名称不符,且涉案药品所标注的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晚于订单签收日期,存在更改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情形,同时标注的生产厂商、药品准字号亦无法核实,涉案药品应认定为劣药。

被告作为药品销售者有义务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未就涉案药品符合相应标准履行相应举证义务。综上,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药品为劣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解析,药品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在电商平台销售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全流程监管要求。本案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销售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力警示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对于规范线上药品销售行为,敦促经营者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同时,本案裁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验生产资质、产品信息等,遇到假劣药品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