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8年,李某顺欲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但因自身工龄较短,购房优惠有限。为节省数千元房款,经与父亲李老先生协商,决定借用李老先生名义购房——因其与配偶工龄合计更长,可享受更大折扣。
1998年11月16日,李老先生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购买一号房屋,总价54,444元。首付款1.5万元由李某顺以父亲名义支付,尾款40,766元由李某顺直接支付。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李某顺一家居住使用,购房合同、收据、房产证等原件均由其保管。
尤为关键的是,李老先生分别于1998年和2007年亲笔书写两份书面材料:
1998年《买房说明》:详细解释借名原因(工龄优惠、供暖单位限制),并明确“房子是李某顺买的,钱是他付的,产权证虽写我名,实际归他所有”;
2007年《遗言》:再次确认“南沙滩房子都是李某顺出钱买的,房契名字是我,但实际是他买的”。
李老先生于2011年去世,其配偶于2021年去世。李某顺起诉五名兄弟姐妹,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协助过户。
四名被告当庭表示认可,仅一名被告未出庭。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李某顺与李老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五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某顺办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合意明确且有书面证据:
李老先生1998年的《买房说明》逻辑清晰、细节具体,完整还原了借名动机、出资事实与产权归属,具有极强证明力;2007年《遗言》进一步佐证,形成时间跨度近十年的稳定意思表示。
出资与占有事实高度吻合:
购房款由李某顺支付,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其长期居住使用,相关权属文件由其持有,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其他继承人无异议:
四名被告当庭认可借名事实,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抗辩,无家庭内部权属争议,降低法院确权风险。
不违反当时政策强制性规定: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但系普通商品房(非经适房、央产房等严格受限类型),借名行为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早期书面证据+完整事实闭环”:
两份亲笔书证是核心:1998年说明并非简单“确认付款”,而是系统阐述借名原因、权属安排,极具说服力;
时间久远反成优势:1998年即固定证据,排除事后伪造嫌疑;
家庭成员高度配合:多数继承人认可事实,避免陷入“真假借名”争议。
此案表明:即使父母已双亡,只要生前留有清晰、具体的书面证明,并辅以出资、居住等事实,借名买房仍可成功确权。但需注意,此类操作仅适用于非政策限制性住房。若涉及经适房、央产房等,仍可能因政策障碍无法过户。
建议有类似安排的家庭,务必让名义人尽早签署内容详实的书面协议或说明,并保留完整付款及居住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借名买房律师,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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