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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其子林某已成年。2015年,二人计划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养老,但因名下已有两套住房,不具备购房资格。经协商,决定以儿子林某名义购房

2015年11月至12月,林先生、王女士先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47万余元;后续又支付剩余首付款276万元,并以林某名义向乙银行申请300万元贷款。所有房款均由林先生夫妇实际支付,贷款亦由其按月偿还,并于2018年提前结清。

2015年12月6日,林先生夫妇与林某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书》,明确约定:房屋虽登记在林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父母所有,林某仅配合签约、贷款及未来过户,不得处分房屋。

2015年12月18日,林某与配偶舒某登记结婚。2016年,林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最终登记在林某个人名下。房屋交付后,由林先生夫妇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全部原件均由其保管。

后因林某与舒某婚姻出现矛盾,舒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否认借名买房关系,称《借名买房合同书》系倒签,且父母行为系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林先生夫妇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书》有效。

二、裁判结果

确认林先生、王女士与林某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书》有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出资与占有事实清晰:

房屋全部购房款(含贷款)均由林先生夫妇支付,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其装修、居住,相关权属文件均由其持有,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林某认可借名事实及合同真实性,结合付款时间、签约时间、收房时间等证据链,可排除“倒签”嫌疑。

不构成对儿媳的权益侵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父母为子女一方全资购房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即便不存在借名关系,该房屋也应属林某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确认借名合同有效不影响儿媳舒某的合法权益。

规避限购≠合同无效:

虽借名行为违反地方限购政策,但该政策属管理性规范,不涉及公序良俗,故不导致合同无效。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父母借子女名买房 + 婚姻变动引发确权争议”案件,胜诉关键在于:

强化“出资+占有+控制”三位一体证据链:我们系统整理了全部付款流水、贷款还款记录、物业缴费单、装修合同及长期居住证明,形成闭环;

精准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即使不认定借名关系,房屋也属子女个人财产,有效化解“损害儿媳权益”的抗辩;

提前预判“倒签”质疑:通过比对合同签署时间与购房流程节点(如定金支付、预售签约),证明协议逻辑自洽,非事后伪造;

区分政策违规与合同效力:明确限购政策不等于法律禁止性规定,避免客户因“无资格”而误判败诉风险。

提醒:借名买房虽可操作,但风险极高。务必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完整资金凭证,并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及时办理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