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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这也是产权理论的核心观点(以下简称“核心观点”)。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什么是产权清晰界定,产权界定的内容框架包括哪些?这一问题是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黑箱”。另外,产权界定需要消耗资源,存在交易费用(巴泽尔,1997)。所以,在现实中产权不可能完全被清晰界定,即产权始终处于不完全界定下。由此,如果产权不能完全被清晰界定,那么,如何理解产权理论的核心观点——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

不完全产权理论更符合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实践,因为农地产权始终处于不完全界定状况下。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是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根据核心观点,农地经营权需要被清晰界定才能实现市场交易。然而,从“经济权利”层面看,农地经营权的界定并不清晰。现实中已经有大量的经营权交易,这一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学逻辑有待进一步分析。鉴于此,本文基于产权概念的共识,构建包含“‘产’-权能-权限-权属”四个方面的产权清晰界定的内容框架,探究产权清晰界定的特征,并通过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挖掘农地经营权流转现象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市场交易中的产权界定,回答“在产权界定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理解核心观点”的问题。

二、“‘产’-权能-权限-权属”内容框架下的产权界定

关于产权的研究存在如下共识:“产权是由于物的存在以及使用引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束权利的集合”;“产权重心是‘权’,是主体关于‘产’的一系列行为许可与限制”(阿尔钦,2014;张五常,2019)。基于产权概念的共识,以下三个名词可以构成产权界定的内容框架,分别是“产”、“权”和“主体”。其中,“权”包括许可和限制两个方面。由此,产权界定的内容框架包含“产”、权能、权限和权属界定四个方面。

产权清晰界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特征:首先,产权清晰界定包括“产”、权能、权限和权属四个方面被清晰界定,而不是某一方面被清晰界定,即清晰界定是全面的而不是单一的。其次,产权清晰界定是各主体基于“产”的合理权利结构(包括权能结构和权限结构)安排。再次,产权清晰界定并不是产权完全界定,而是产权不完全界定,存在界定的最优边界,即清晰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最后,产权清晰界定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而不断调整。由此,产权清晰界定是全面的、结构合理的、不完全的和动态的。

三、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界定情况

本部分将基于国家法律文本,分析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权利”界定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央层面的相关政策文本判断农地经营权的“经济权利”界定情况。

(一)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权利”界定

农地经营权“法律权利”界定的重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简称《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土地管理法》)。首先,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地经营权流转涉及的具体地块(“产”)的界定是明确的。其次,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农地经营权的权能包括流转、生产、再流转、担保、抵押和继承等。再次,《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义务,涉及了农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内容。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农地经营权的权限包括对流转用途、期限和对象的限定。所以,农地经营权的权能和权限是明确的。最后,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属关系是明确的。综上所述,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权利”界定是比较清晰的。

(二)农地经营权的“经济权利”界定

“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并不相同,对产权实施和市场交易而言,“经济权利”的重要性高于“法律权利”(巴泽尔,2006)。上文分析表明,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权利”界定比较清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权利”的界定也比较清晰。在“经济权利”界定框架中仅有农地经营权权属界定是明确的,初始赋权主体为承包农户,其他三个方面均存在界定不明确的情况。

首先,农地经营权“产”的界定不明确的主要原因是历史渊源、中央层面的相关政策文本与国家法律文本之间的不严格匹配,以及农村农地整治导致农地原有四至被打破。其次,农地经营权权能界定不明确的主要原因是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不对称,前者受到后者的约束(徐亚东和张应良,2019);同时,承包农户与农地经营权人行使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交易费用较高。最后,农地经营权权限界定不明确的主要原因是农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的经济利润远远高于种植粮食作物,以及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与权限相关规定的交易费用较高。

农地经营权是“法律权利”层面的表达,从“经济权利”层面看,农地经营权理论上是一个产权结构,或者表述为一个“经济权利”的集合,包括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这里的“部分”是不明确的。所以,农地经营权的“经济权利”界定相较于“法律权利”界定而言并不清晰。就农地经营权流转而言,经营权是一个相对产权——所有者能够施加于一个或多个特定人身上的权利,可通过市场交易(农地经营权流转)实现重新界定。

四、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产权界定

(二)出租合同中的农地经营权产权界定

在“产”的界定方面,绝大部分出租合同要求提供出租农地地块的坐落四至、面积等信息。部分出租合同虽然没有提供具体的地块信息,但是监督方为村民委员会,因此,其具体地块信息实质上是明确的。

在权属界定方面,出租合同有明确的转出方(甲方:承包农户)和受让方(乙方:农地经营权人),部分出租合同还有监督方(丙方:第三方组织)。

在权能界定方面,流转权能和生产权能是农地经营权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两个权能。其一,甲方的流转权能是明确的,出租合同所规定的甲方权利的第一条就是“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二,出租合同均有农地流转用途方面的规定,要求流转农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即生产权能的界定。其三,仅有极少部分出租合同明确了农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权能,以及再流转权能。所有出租合同均没有涉及农地经营权的继承权能界定问题。

在权限界定方面,出租合同的权限界定以合同对双方义务的规定为依据。甲方的义务主要在于协助乙方更好使用农地经营权。而乙方的义务则较多,包括支付租金、生产行为限制和变更农地性质限制等。农地经营权的权限界定较为明确,同时出租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对《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补充。

(三)入股合同中的农地经营权产权界定

入股合同中的农地经营权“产”的界定和权属界定也是明确的。在权能界定方面,甲方的流转权能是明确的。入股合同中的生产权能与出租合同中的生产权能相似,都要求合同中有关于农地流转用途的规定。与出租合同不同的是,承包农户属于股份合作社成员或者股东,因而,受让方拥有农地的抵押、贷款和再流转权能。在权限界定方面,相较于出租合同,入股合同中乙方的义务多了一条:“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四)托管合同中的农地经营权产权界定

托管合同中的农地经营权“产”的界定和权属界定也是明确的。在权能界定方面,托管合同下甲方仅仅让渡了部分生产权能给乙方(甲方仅将使用权流转给乙方,收益权依旧归甲方),其他权能(抵押、贷款、再流转和继承权能)则保留,而且托管合同关于生产权能的规定非常明确。在权限界定方面,托管合同中乙方除了有生产行为限制和变更农地性质限制外,还有降本、增产和保量义务。

(五)小结:农地经营权在不同合约下产权界定的“同”与“不同”

农地经营权是一个包括部分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权利结构组合,是“经济权利”的集合。在不同合约安排下,“部分”的范围具有明显的差异。在不同合约安排下,“部分”的范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表现为:农地经营权在市场交易前“产”的界定、权属界定、流转权能界定和生产权能界定是明确的。不相同之处表现为:在出租合同中,市场交易后农地经营权权属由甲方变为乙方,且大部分乙方不拥有农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权能,也没有再流转权能;在入股合同中,市场交易后农地经营权权属由甲方变为乙方,权属关系依然明确,同时由于乙方和甲方属于股份合作关系,乙方拥有农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和再流转权能的可能性较大;在托管合同中,市场交易后农地经营权的权属不变,依然是甲方,乙方仅拥有生产权能,不涉及农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和再流转权能转让。

五、对“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的再思考

本部分将上文分析结论一般化,在不完全产权情况下重新思考核心观点,并进一步讨论“经济权利”界定与“法律权利”界定、市场交易之间的关系。

(一)市场交易中农地经营权产权界定的一般化论述

上文分析指出,在市场交易前,农地经营权“产”、权属、流转权能和生产权能的界定是明确的。其中,流转权能和生产权能只是权能界定的一部分,其他权能界定并不明确。权限界定虽然不明确,但是受到“法律权利”界定的约束。下文对“产”的界定、权属界定、流转权能界定和生产权能界定展开一般化论述。

其一,“产”的界定是首要的。无论是基于自主使用的目的,还是基于市场交易的目的,均需要明确使用的特定客体或交易的特定客体是什么。非农地经营权的一般化特定客体的具体功能不同,“产”的界定维度也就不同。其二,权属界定是必要的。特定客体使用的排他性和搜寻成本决定了权属界定的必要性,且权属界定是权能和权限的归属界定,而不仅仅是“产”的归属界定。其三,基础权属界定是必要的。在市场交易中,对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权能和生产权能进行权属界定是必要的,两者缺一不可。对一般化特定客体而言,具有要素性质的特定客体需要进行流转权能和生产权能的权属界定,而具有商品性质的特定客体则需要进行流转权能和消费权能的权属界定。本文将不同性质的特定客体最基础的生产或消费权能和流转权能统称为基础权能,即基础权能源自受让方对特定客体最基本的功能需求。那么,在市场交易中,进行特定客体基础权能的权属界定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市场交易前需要清晰界定“产”、权属和基础权能。即在不完全产权理论下,“产”、权属和基础权能被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另外,在不同合约安排下,农地经营权的权能范围界定和权限范围界定不同。这表明:市场交易是权能与权限的交易,也是权能与权限的权属关系的重新界定,即市场交易中的产权界定。合约视角下的市场交易是拥有不同资源的产权主体之间缔约的过程,即产权界定可通过缔约实现。

(二)“法律权利”界定、“经济权利”界定与市场交易的关系思辨

“法律权利”界定的交易费用由政府支出,且“法律权利”界定是“经济权利”初始界定的重要参照。就农地经营权而言,“法律权利”界定是“经济权利”初始界定的唯一参照。上文分析表明: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权利”界定是相对清晰的,且在不同流转合同下,农地经营权“经济权利”的界定是相对清晰的。由此,当特定客体的“法律权利”界定清晰时,只要特定客体的基础权能的权属界定是清晰的,特定客体的“经济权利”就可以在市场交易中进一步被清晰界定。

市场交易的过程是特定客体“经济权利”再界定的过程,同时也是各主体缔约的过程。缔约的合同结构是“经济权利”再界定的核心依据。“经济权利”的界定不一定导致市场交易,而市场交易必然导致“经济权利”被重新界定。同时,“经济权利”的界定无穷无尽,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也不是“经济权利”被完全界定。所以,未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不仅要注重产权界定,更要重视产权交易(产权实施),即降低各主体缔约的交易费用,实现缔约自主自由。

六、结论与含义

产权理论的核心观点——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引出两个问题:什么是产权清晰界定,产权界定的内容框架包括哪些;在不完全产权情况下,如何理解核心观点。基于产权概念的共识,本文构建包含“‘产’-权能-权限-权属”四个方面的产权界定内容框架,并通过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表明:第一,农地经营权的“经济权利”界定相较于“法律权利”界定而言并不清晰,后者是前者初始界定的重要参照。第二,在市场交易前,农地经营权的“产”、权属、流转权能和生产权能的界定在所有流转合同中均是明确的,因而,在产权界定不完全的情况下,核心观点表述可以修改为:“产”、权属和基础权能被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第三,当“法律权利”界定清晰时,“经济权利”界定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市场交易是权能与权限的交易,也是权能与权限的权属关系的重新界定。另外,市场交易的过程也是各主体缔约的过程。

上述结论有着重要的理论与政策含义。一方面,在巩固提升改革成果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与承包农户签订补充合约,补充合约应该围绕承包农户在退股或退地时如何确定具体地块位置展开,即明确“产”的界定。另一方面,未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不仅要注重产权界定,还需要重视产权交易或者产权实施,以及研究农民集体的合约性质及其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观察》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