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男子胡先生和凌女士是一对夫生活。一天,这个家庭面临着婚姻危机。之后,凌女士意外地发现她的胡先生与他们的离异女同学钱女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凌女士非常愤怒和受伤,她觉得自己的丈夫胡先生背叛了他们的婚姻誓言。为了表示自己的不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她决定采取行动。

首先,凌女士考虑到胡先生在与情人关系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她想要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于是她以这个理由要求钱女士归还胡先生赠与情人的款项,金额为108549元。

然而,钱女士对凌女士的要求进行了反驳,她拿出了自己的转账记录。根据这些转账记录,她声称凌女士胡先生在他们的情感关系中并没有花费108549元。相反,他们之间的交易导致凌女士夫妻俩欠她近5万元。

随后,凌女士就将离婚一事放一边,遂将钱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其归还胡先生上述的赠与款。

那么,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意思就是说,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到本案中,凌女士要求钱女士归还胡先生的赠与款108549元,是基于她发现胡先生与钱女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而感到受伤和愤怒。如果这个情况被认定为对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凌女士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反驳对方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钱女士拿出了自己的转账记录,声称减去这些钱,凌女士夫妻俩还欠她近5万元。如果钱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凌女士夫妻俩确实欠她这笔款项,那么凌女士要求归还赠与款的主张可能会受到质疑。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是赠与关系,所以判定钱女士有返还义务,且承担案件受理费。

凌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出上诉。

凌女士接着拿出胡先生与其父亲、母亲、弟弟等人的证言,声称这15万元是胡先生与其妻子凌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换言之,凌女士如果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她的债务,需要进一步证明她的主张。

二审法院却认为,即便这15万元是借款,当事人也是凌女士与胡大爷父子俩,与钱女士一方无关。15万转账是属于借款一事,凌女士需要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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