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荷泽。男子与妻子离婚后,酒后想起前妻的好想要和她复婚,前妻拒绝后男子感觉没面子强行与前妻发生关系。前妻报警声称被强奸,在审判前两人又复婚,妻子请求从轻处理。
(案例来源: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刘某与妻子贺某相识正值青春年华,两个人本就冲着结婚去的,相恋了一段时间之后,领了证就过起了日子。婚后不久又生下了儿子,三口之家,也算其乐融融。
婚后时间一长,矛盾渐渐显现出来。刘某不堪日复一日的简单过日子,时不时的开始挑妻子贺某的缺点,觉得她很唠叨,又不知道体贴自己。
其实贺某的心中也是倒不尽的苦水,刘某每日下班都不知道回家,不是和这个人喝酒,就是和那个人打牌,总是在该回家的时间找出不回家的理由。
贺某一个人带着孩子,家里家外还要上班,心中不免对刘某生出许多怨气。渐渐的两个人的感情产生了疏离。
生活出现了问题,刘某没有及时与妻子贺某沟通,反而愈演愈烈,经常宿醉不归,或者回来之后就对贺某动手,每天家里都是一片乱糟糟,贺某终于忍受不下去,选择了离婚。
离婚后,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也知道自己的错,主动收拾了东西,把房子和曾经与妻子一起努力下来物品都留给了妻子和儿子。
刘某离开家后,贺某与儿子在生活中也得了安宁。虽然儿子也会经常念叨起刘某,贺某一回想起过往的生活,就再也没有回去的念头。
可毕竟生活了那么多年,家里的一点一滴还是留有刘某的身影,贺某一想起这些,也会偷偷的流下眼泪。
因为有个儿子在中间,双方的联系一直没有断过。时常因为儿子的学习,或是身体问题产生联系。这个时候刘某产生了与前妻贺某复婚的想法,可是贺某却一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刘某也不好意思再提,复婚的事情被一搁再搁。刘某为自己的事情犯了愁,又喝起了酒。终于在一次酒后,他又回到原来的家中,想找前妻再好好谈一谈。
刘某看着贺某把儿子哄睡,简单粗暴的刘某想强行与前妻发生关系,无奈贺某丝毫没有准备,根本不想再受到刘某的任何强制行为。
刘某此时的决意已定,硬是把贺某拉进了卧室,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贺某立即报了警,刘某被依法逮捕。
事情就是这么一波三折,贺某在刘某被拘捕期间,竟然选择原谅了他,也许是因为儿子,贺某决定与刘某复婚。
1、那么在本案中,前妻与刘某和解,原谅了他,并同意复婚,刘某还涉嫌强奸吗?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了关系,就属于强奸,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贺某虽在刘某刑拘期间原谅了他,同意与其复婚,可刘某强行与贺某发生关系是在复婚之前,此时的二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的。
结合审判参考的指导性意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强奸罪的主体。
简单来说,若两人在离婚阶段,且离婚还未生效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定解除的,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事发时,刘某对贺某实施的行为违背了贺某的意愿,且贺某报警明确表示自己受到侵犯,因此此案已经不属于民事纠纷,属于刑事案件,刘某受到惩罚属于必然。
二、刘某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虽在酒后,但饮酒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理由。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也要分别两种情况,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因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属于自主行为,醉酒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在其醉酒之前可以预见并应当能够得到控制的。
所以醉酒并不能成为行为人为了逃脱法律追究的理由,刘某对该事情的发生负有刑事责任。
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人,因为沟通不善,分成了两家,又因为沟通不善,刘某负上了刑事责任。
无论对待家人还是朋友,都不要用任性战胜理智,好好说话,为自己负责。
对于这件事,您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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