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如何设置?→请看过来
《陕西省市容市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和有效期限等。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到期后应当及时拆除。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字规范、内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配有外文翻译的,外文翻译应当准确规范。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行道树或者绿地的;
(二)利用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
(三)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况。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城市的建(构)筑物 、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标识牌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护和弥补;
(二)保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牢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排除隐患期间,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利用车辆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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