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能顶半边天”是我国开国领袖享誉国际的名言之一,于1964年7月10日首次在《人民日报》中以文章标题的形式出现。我国现任领导人也在有关讲话中说,“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重视妇女工作,把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

而在当下,杭州市萧山区最近却因为男女有别的拆迁补偿政策在热搜上被大家讨论了好些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将为您深度讲解拆迁安置补偿中的男女区别对待问题及其相关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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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微博网友爆料,杭州市萧山区拆迁中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生育两个男孩,安置面积分配时可得三个人的面积;生育一男一女,安置面积分配得两个人的面积,质疑其存在男女不平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等问题,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甚至登在了热搜榜第一的位置。

据了解,该政策确实存在,且仍在当地政府的实施与执行当中。面对网络上的广泛热议和舆情影响,当地住建部门回复称:“该规定是特定历史环境背景产生的,按照村规民约而形成的;这一政策是为了照顾符合农村批地建房条件的人员育有两个儿子的家庭,在拆迁中给予额外的70平方米成本价面积。”只是,这种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禁要问:这一政策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在社会上是否公平?在道义上是否正义?在文化上是否进步?

妇女能顶半边天。这是毛泽东主席在1957年提出的一个著名口号,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对妇女地位和作用的高度肯定。在中国历史上,妇女长期遭受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压迫和歧视,没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女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是对“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侵害农村妇女的这些权利。

杭州市萧山区的这一安置补偿政策,显然是与我国法律相悖的。萧山区住建局承认有“红头文件”作为他们实施该差别补偿的依据,这显然是违反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但可以在上位法的规定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下位法丧失法律效力,应当由有权机关根据其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该“红头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竟然直接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抵触,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之后有关部门回复说是否撤销还需“研讨研讨”,实在荒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着对农村妇女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例如,一些地方规定,已婚或者已迁出本村的农村妇女不能享有本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农村家庭生育两个男孩可以获得更多的安置面积,而生育一男一女或者两个女孩则只能获得较少的安置面积;农村家庭生育未满18周岁的女孩不能享有安置房屋或者补偿款,而生育未满18周岁的男孩则可以享有安置房屋或者补偿款。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进步。

新加坡公共政策学院和纽约亚洲协会去年做过的调查表明,在亚洲中国女性在商界高管位置排名第一,在其他儒家文明影响的亚洲国家,妇女在职场上的位置落后于中国。中国女性占人口的49%,劳动力的46%,在最高层管理职位中女性的比例超出许多西方国家。不得不说我国妇女儿童的权益确实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也是世界共识。

同属杭州市辖区内的上城区,其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刊登过一篇名为《“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句话从大杭州这个村走向全国》的文章,其在文章中歌颂了女性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力量之一,为社会主义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只是,为何在农村征地给予安置补偿的过程中还会存在男女差别对待这种严重不公平的政策存在呢?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征拆律所,想提醒大家:

在拆迁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村妇女的特殊情况和合理诉求,保障农村妇女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应当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提高农村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于那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惩处,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拆迁征收、更新建设真正成为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动力,而不是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