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主体

二、违法事实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

四、法律依据

五、法律救济

六、真实案例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建设单位”,规定在“前期物业”章节内,即主要是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物业治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内配置物业治理用房。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表现:未按照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治理用房。一般来说,建房包括立项——计划院设计——计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建筑,理论上来说,计划许可相关图纸中,一般均包含了物业用房,除非是此前建筑的房屋,因此,一般小区范畴内是计划了“物业治理用房”,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计划配置物业治理用房,就属违法行为,且该事项一定是发生在前期物业阶段。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

申请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可。

被申请人:建设单位

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一)违法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第30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治理用房。”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治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救济

《行政处罚申请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再审)

或:

《行政处罚申请书》——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再审)

六、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