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下班时看到路边有9.8元一斤的榴莲卖,她赶紧上去挑了一个,付钱时店家说19.8一斤一共120元,女子仔细一看,纸板上的1写的靠近纸板边缘,不仔细看根本看不见。摊主称:我这是明码标价!

女子下班时正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听见前面有喇叭喊:榴莲便宜了,正宗金枕榴莲便宜卖了!

女子顺着声音往前一看,路边停着一辆三轮车,车上放着一块纸板,上面用白色粉笔写着:9.8元每斤。

女子一家都很爱吃榴莲,特别孩子闻见榴莲味路都走不动了,只是榴莲一般最低也要二十多元一斤,她也只是偶尔买一个解解馋。

听见有这么便宜的榴莲卖,女子第一感觉是榴莲不好,要么死包了要么就是熟过头不能吃了,但是等她走到三轮车前,往车上一看,一个个榴莲果型饱满,确确实实是好榴莲。

女子当即心动了,这么便宜的榴莲还是第一次见,于是她赶紧上去挑了一个,摊主笑眯眯接过去秤,随后告诉女子一共120元。

女子很诧异,这个榴莲并不算大,怎么也没有十斤啊,哪里要120元呢?她向摊主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摊主连连摆手,说自己明码标价,并不是9.8元一斤,而是19.8元一斤。

摊主指着纸板让女子看,她抬头一看,纸板上写着大大的9.8元一斤,但是仔细一看,9的前面还有一个1,但是这个1写在纸板的边缘,又是白色粉笔写的,不仔细看根本看不见。

刚才自己远远看了一眼,根本没有看见这个1字。女子虽然心有不甘,但是想想19.8元一斤也不贵,买了算了。

她让摊主把榴莲给她,摊主却不乐意了,说他的榴莲之所以卖的便宜,是因为榴莲壳要回收,所以榴莲要当场剥开。女子一想,摊主帮忙开了也好,还能看看这个榴莲到底好不好。

摊主征得同意后,手脚麻利地将榴莲打开了,快开完的时候,女子看到摊主把很大一块榴莲壳扔到了脚下装垃圾的箱子里。

女子一直站在一旁盯着,看到摊主动作本能觉得不对,她赶紧叫住了摊主,说刚刚那块榴莲壳很大,里面是不是还有肉,让摊主捡起来给她看看。

摊主却说什么都不肯,说他每天开那么多榴莲,以他的经验看这块壳里肯定没有肉了。女子称,如果不捡起来看她就不买了。

摊主没办法把壳捡了起来,女子亲自去掰,果然从壳里扒出来满满一房肉。

女子却越想越生气,认为这个摊主一而再再而三欺骗她,先是在纸板标价上误导他人,接着又偷走榴莲肉,这就是欺诈,于是她趁着没付钱,一溜烟跑了。

一、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这个情况,摊主的行为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行为。

首先,摊主在纸板上标明了“9.8元每斤”,但实际上是“19.8元每斤”,这种价格标识不准确,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其次,摊主在开榴莲时,将很大一块榴莲壳扔到了脚下装垃圾的箱子里,这种行为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让消费者误认为买的榴莲中包含了很大的榴莲壳。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根据这个情况,摊主的行为也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构成了商业欺诈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政处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

2. 民事赔偿: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损失情况来确定。

3. 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之,摊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买东西时也应当注意价格的标识是否准确、店家的宣传是否真实可信,避免受到欺诈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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