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的说法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及当地官方回应有本质不同,孰是孰非也在舆论场上引发激烈讨论和巨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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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浮桥获寻衅滋事罪,是否存在强拿硬要就是一个核心问题。然而在这个核心问题上,事实也存在争议。黄德义表示其得到了村民的支持,不存在“被迫交纳”,有村民在收到法院判决的2万元退款后,又主动将2万元给了黄德义;但也有自称是桥附近村的网友称,黄德义等人是“恶意修桥”,把本来小车可以走的方便路挖坑,让来往车辆只能走他修的桥,并且强制收过桥费。

修桥者“善”的人,主要是基于浮桥确实给大家带来了通行的方便;说修桥者“恶”的人,主要是认为其建桥就是为了收费挣钱。但无论建桥动机还是桥的有用性,都不是罪与非罪的理由。根据最新消息,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黄德义的申诉立案审查,舆论场上的你来我往最终需要严谨的法律认定来定纷止争。桥不是获罪的原因,是否存在强拿硬要才是关键。

把这座桥置于当地的大通行环境下,就更能跳出这种简单的二元善恶之争。据报道,在河流曲折、湖泊众多的吉林白城洮南市,曾发生多起因私自建桥而被处罚的案例,还有人因收取过桥费打伤路人,犯有意损害罪。有市民曾向政府反映,违法私建的桥梁没有得到任何评估和批准就开始通车,存在安全隐患,且通过非法收费敛财。

当地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两岸的村民对桥有实际需求,但从现实考虑,桥的计划选址建设确实不可能一下覆盖所有的需求。没有被覆盖的地方,就可能出现私建桥梁收费的情况,收费的纠纷、桥梁安全和行洪风险也随之产生。所以这本质上仍旧是通行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以及如何对待私人建桥的问题。

在一些人口密度不大、公路桥计划暂未覆盖的地方,是否可以在经过安全性论证的前提下,多建一些成本更低、能满足需求的浮桥等通行方式?私人已经建好的浮桥,能不能本着不浪费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完成安全性论证,达标的浮桥或者由政府按市场价接手,或者明确权责关系,让浮桥规范化、市场化运营收回成本?

对于黄德义所建浮桥的个案,尘埃落定还需要更多的法律细节支撑。对于个案背后的通行需求,还需要当地本着服务于民的思想,统筹计划、解放思想,执法不是目的,制度不是藩篱,一切都要以人和人的实际需求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