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在任何用品上印有卡通图案进行销售,
有可能侵权。
7 月 10 日,郑州航空港 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法官刘莹法官莹做客《 法治 60 分》节目,以案释法,告诉大家卡通形象为什么不能乱用?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卡通形象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卡通形象 “熊大”、“熊二”呆萌可爱、家喻户晓。前不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印务有限公司、杨某、某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主持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刘莹法官:原告华强方特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以下五项诉讼请求,分别是:第一,要求被告某印务公司、杨某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第二,要求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第三,要求被告某印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00元;第四,要求判令被告杨某对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某印务公司和杨某承担。
主持人:原告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有哪些事实和理由?
刘莹法官:小朋友、大朋友们都很喜欢的动画片《熊出没》,是原告华强方特公司出品,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全面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
原告已取得《熊出没》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及经济效益。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某印务公司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光头强”、“熊大”、“熊二”动漫形象的作业本,某超市销售了这些作业本,都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了本案诉讼。
主持人:被告某印务公司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如何答辩的呢?
刘莹法官:被告某印务公司的辩称意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本案中的被诉侵权的作业本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原告没有提供某超市的进货单、发票等证据,不能确认这些作业本是他们公司生产,因而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虽然他们公司官网上展示的有印有 “光头强”、“熊大”、“熊二”动漫形象的作业本,但这只是样品,并没有批量生产,也没有给原告华强方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失,而且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小学生的作业本利润微薄,认为华强方特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依据。
主持人:被告杨某和被告某超市是如何答辩的呢?
刘莹法官:首先,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杨某系某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股东为由,要求杨某与某印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杨某的辩解意见是他作为自然人对没有实施任何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认为原告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其次,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某超市的诉请是要求该超市停止销售侵权的作业本,对此,该超市的答辩意见是由于时间较久,不能确认案涉侵权商品是不是其店内售出的,即使侵权,这些作业本也是该超市从供货商处购入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哪些事实?
刘莹法官: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原告华强方特公司对案涉作品所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事实。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向国家版权局就上述美术作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关于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原告华强方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某超市内购买了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作业本,这些作业本封皮上印有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熊大》、《熊二》、《光头强》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相似的卡通人物形象,封皮与封底左上方均印有“某纸品”文字加拼音加图案的标识;封底右下方印有“某纸品”文字加拼音加图案的标识、执行标准及条形码。
第三,被告某印务公司的相关事实。被告某印务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7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杨某,公司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张销售,同时被告杨某是该公司唯一股东。某印务公司是上述被控侵权作业本上所印的“某纸品”文字加拼音这一商标的专有权人,某印务公司在2019年注册了这个商标。
主持人:判决书显示:2021年5月6日,济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山东省济南市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21年5月7日,谢某随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某购物广场,谢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3.5元购得“白皮小数学本”若干,花费6元购得“PLQ白兰地预制鸡尾酒葡萄味275ml”一个,花费6元购得“小宝贝学画画”二个(微信付款并截图),赠送购物袋一个,取得这家超市购物小票一张;谢某用经公证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某购物广场、店内货架商品拍摄照片五张,2021年11时50分保全行为结束。
谢某为什么要进行保全行为?这种保全行为对案件的审理有哪些价值?
刘莹法官:通过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行为进行保全,是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普遍会采用的一种取证方式。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取证难度、取证要求的时效性,公证保全也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一项证据保全手段。实践中,公证书所记载的证据保全过程直接涉及到能否认定被告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基础实施。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对于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如无相反证据,法院对公证书的效力一般情况下都会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在本案中,作业本是一种价格较低、在学生群体中需求量较大的一类商品,而且购买作业本的学生和家长也并不知道无从判断它是否可能是侵权产品,如果原告在发现某超市中有销售可能侵犯其著作权的作业本时,没有及时的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行为和物证进行保全,很有可能过段时间再去,这些作业本已经卖完了,重要物证无法取得的话,就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本案中,所有的购买过程都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还对购买的物证进行了封存,公证书所记载的购买过程以及封存物证都是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证据。
主持人:通过原、被告的答辩、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的调查,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刘莹法官:通过法庭调查,根据法院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某印务公司、被告某超市均侵犯了原告关于熊大、熊二、光头强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刘莹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二、被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三、被告某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100,000元;
四、被告杨某就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赔偿金额与被告某印务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这起案件给著作权人、侵权者、经营者哪些启示呢?
刘莹法官:第一:关于著作权人,维权应当多注重发现侵权源头的线索,以打击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和上游流通商为重要目标,而不是只打击终端零售商,这样可以在保障维权质量和效果的同时也降低维权成本;
第二:关于侵权者,本案的被告某印务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作业本是为了牟利,也许起初是抱着侥幸的心态,但违反法律规定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
第三:关于经营者,就像我们这个案件中的某印务公司、某超市,作为末端销售商,在不知道自己所销售的作业本是侵权产的情况下也成为了侵权者,这就提醒经营者们在经营过程中首先要避免侵权的发生,在进货时要尽到合理全面审查的注意义务,对于自己所销售商品的来源严把关,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或者授权证明,其次,保存好进货的相关凭证单据,以防发生侵权纠纷时可以及时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相关商品有合法来源。
总之,大家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自觉学法懂法,遵纪守法。
主持人:个人、企业使用卡通形象时一定要审慎,未经授权切不可随意使用他人创作的、或者是来源不明的卡通形象,否则极有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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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贺明丨监制: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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