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内蒙古一男子从踏入超市前就拿出设备录像,购买6瓶白酒后,他直接开车前往市场监管局举报买到了假酒,之后他向法院诉讼,要求“退一赔十”,超市则辩称该男子为“职业打假人”。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男子提出的10倍赔偿,法院并没有支持。

今年2月6日,王某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某超市,进入超市前,他将摄像设备打开,径直走向货柜,购买3个知名品牌的6瓶白酒后,微信付款4560元。

走出超市,王某某拿上白酒,驾车前往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超市买到假冒商标的酒。王某某的视频记录下了整个购买过程及各款酒品编码。2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前往该超市店内执法检查,并决定立案调查。

据超市负责人李某某称,案涉白酒从包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各购进一件,三件共计18瓶(3件×6瓶)。经鉴定,超市这批酒确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4月2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出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及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之后,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购酒款456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十倍购酒款45600元。

超市负责人辩称,王某某为“职业打假人”,操作熟练、目的明确,明显是为了获利购买酒水,与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不同,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普通消费者,其牟利性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向超市购买白酒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某某按约定支付酒款,但超市向原告交付的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属意思表示不真实,现王某某主张判令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及判令超市退还购酒款456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王某某主张判令超市赔偿十倍购酒款456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因王某某自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20日期间已4次在土默特右旗购买产品进行投诉,其营利性目的非常明显,购买行为已转变为牟利行为,其出示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为“一般消费者”;该案中,王某某在向超市购买白酒之前已开始对购买白酒超市录像的行为,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已超出正常消费范畴,相较于普通购买人有明显不同,其不应享有消费者权利,法院没有认定王某某为一般消费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超市地矿店就案涉白酒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某超市地矿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退还酒款4560元;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