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男子回到家中,刚要掏出钥匙开门,忽然窜出一条大狗,朝着他狂吠。男子被逼到无路可退,看到一把短刀,就拿刀刺中大狗。之后他找狗主人养伤,狗主人却说:他家的狗价值不菲,让男子赔偿38000元。二人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时报观察(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这晚,李志强下班回家,到门口掏出钥匙开门,谁知旁边忽然窜出一条大狗,先是对着他狂叫不停。后来干脆朝他扑过来。
李志强踉踉跄跄往后退,眼看无路可退时,他忽然摸到一把短刀,那是他用来清理院里杂草放着的。谁知竟成为他的救命工具。
李志强抓起那把刀挥舞着,狗不管不顾地朝他扑来,一人一狗很快就缠斗在一起。
片刻后,李志强看着眼前的一幕,心脏都快停止跳动。
他刚才一顿乱捅,那条大狗竟然被他打倒在地,但他害怕大狗再次扑来,于是他拿刀朝狗刺了两刀。大狗彻底不会动了,李志强才一屁股瘫坐在地上。
李志强拨打110,警方调查出这条狗的主人是一个小老板,事发当日,狗是自己挣脱绳索跑出来的。
第二日,警方陪着李志强一块去找狗的主人汪建明。李志强让王建明看自己身上被狗咬的伤痕,想让王建明能为他家的狗适当赔偿。
但他万万没想到,汪建明不但不道歉,反说他的狗价值不菲。现在心爱的狗被李志强给打死了,李志强竟让他赔偿,简直岂有此理!
李志强耐着性子解释,他也不想杀狗的,但当时情况太危险,如果他不杀狗,或许他自己就被狗咬了。
不管李志强怎么说,王建明一口咬定狗也要赔偿。李志强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让王建明赔偿他各项损失共42000元。
法庭上王建明居然反诉,说李志强是故意杀死他家狗狗的,他这条狗是花38000从国外买来的,李志强应赔偿他38000元。
可能有人会问,明明是李志强起诉的,为何王建明却能反诉?
1、民事诉讼的理论上,被告在法庭上的发言可依据内容的不同,分为抗辩和反诉。
其中抗辩是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和理由的反驳。反诉则是被告就原告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也就是说,只要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事实相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具体到本案中,李志强请求赔偿,是因为狗咬伤了他。王建明请求赔偿,是因为李志强杀了他的狗,这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合并审理。
2、王建明的狗跑出来,咬到李志强,对李志强构成侵权
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看哪一方构成了侵权,哪一方就要做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王建明养了一条大狗,他理应把这只狗给拴好,但这只狗却挣脱绳索跑出来,咬伤了李志强。
事发时的监控显示李志强回家开门,那条狗忽然窜出来吵着他狂叫,然后发动攻击的。因此,这只狗对李志强造成了侵权。
王建明是狗的主人,他养的狗伤害了李志强,因此他需负责李志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
3、李志强紧急避险行为过当,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紧急避险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该由这位当事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李志强下班回家,大狗窜出来攻击他,他拿刀反击,他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到这时,责任都在那条大狗身上。
但是,在李志强用刀制服大狗时,那条狗已经躺在地上时,李志强害怕大狗会再次跳起来发动攻击,因此他又朝大狗刺了两刀,本来大狗已经没有了攻击能力,但还有一条命,正是他这最后两刀,让大狗彻底没了生机。
鉴于此,李志强属于避险过当icon,因此,李志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
综上,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 汪某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2000元。
2. 李某承担大狗死亡40%的民事责任,向汪某支付15200元赔偿。
对此,网友们纷纷发表评论,认为不该让李志强担责,毕竟,那可是一条凶狗,虽然他躺在地上,谁知道它还会不会再次发动攻击?如果它再次冲过来,那李志强该怎么办?反之,如果李志强被狗狗扑倒了,又该怎么判?
也有人说,应该让养狗的王建明承担全部责任,是他没有看好狗,才让李志强经此劫难。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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