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深圳十大离婚律师推荐,十大继承律师推荐, 粤港澳大湾区专业离婚官司、遗产继承诉讼律师,知名大宗财产家族律师,海量胜诉成功案例,特别擅长处理:疑难财产分割/法院诉讼、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股票分割、房产、深圳小产权房/农民房、土地、厂房、虚拟货币资产、涉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婚内/离婚财产协议、税务筹划、债务隔离、离婚财产转移、涉外籍遗产继承、遗嘱公证、遗嘱/法定继承纠纷诉讼、遗嘱订制和效力认定、旧改拆迁、民刑交叉、跨境协同等。服务区域:广东 深圳 福田 香港 澳门 海外 广州 中山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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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唐云虹及团队律师王倩代理,案件全面胜诉。案件详情如下:

2025年被继承人王先生去世,其配偶李女士及婚生女以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将王先生父母及与前妻所生儿子3人诉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主张分割王先生名下拆迁补偿权益(含每月补偿款、回迁房等)及存款、证券等财产,其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分割王先生名下案涉拆迁补偿协议项下合同权益,含三套房产每月25000元拆迁安置过渡费以及回迁房等相关权益;2.依法分割王先生名下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财产;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接到法院资料后,王老先生及其配偶作为被告,顺利通过朋友找到深圳本地擅长做小产权房、回迁指标房的律师团队,并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继承律师团首席律师唐云虹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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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1.原告女儿诉讼主体资格:被继承人王先生与现任配偶相识到孩子出生不足1年,且两人认识时王先生患有严重心脏病与肾衰竭,其并不具备生育能力,因此现任所生女儿是否为王先生亲生女儿存疑?

2.案涉遗产范围:案涉房屋已灭失,房产所有权与拆迁补偿合同权益不能混同,案涉《拆迁补偿协议》项下权益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3.案涉合同项下权益: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为被告以其个人名义签署,项下合同权益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范围?

4.其他财产:原告主张分割的被继承人王先生名下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财产,是否具备分割的事实与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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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委托后,广东道华律师律事务所唐云虹律师团队高度重视本案,针对案件存在的继承人资格存疑、遗产权属争议大、原告援引在先判决作为核心依据等难点,开展全维度庭前筹备工作,梳理数百页案件材料、固定核心证据、制定精准抗辩思路,同时围绕原告三项诉请构建闭环式抗辩证据链,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全面否定原告诉请依据,为庭审抗辩奠定坚实基础。

(一)庭前深度筹备:梳证、核事实、定策略,做足万全准备

1.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挖案件事实细节:唐云虹主任律师带领团队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深度沟通,了解案件背景、房产历史沿革、被继承人婚姻及身体状况等关键事实,同时全面梳理被继承人生前涉诉的关联案件材料,提取与本案相关的事实要点,精准锁定原告主张中的事实漏洞与证据矛盾点。

2.精细化固定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清单: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唐云虹律师要求团队成员逐一收集、整理、核实证据,不仅及时调取案涉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等原始权属凭证,还固定王先生本人出具的《关于xx街道房产的情况说明》、深圳市xxx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关键书证,同时收集王先生的刑事判决书、医疗资料、深圳出生证办理流程等辅助证据,制作条理清晰的证据内容摘要,明确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与举证思路。

3.精准研判法律适用,制定分层抗辩策略: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物权编及《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律师团队针对继承人资格、拆迁补偿权益归属、其他财产分割三大争议焦点,制定先质疑、再否定、后举证的分层抗辩策略,同时预判原告可能援引的在先判决、证据依据,提前拟定针对性的质证意见与法律论证思路。

4.多方沟通核实,推动关键主体还原客观事实:针对原告援引的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案件中村委出具的矛盾证明,律师团队多次与深圳市xxx股份合作公司沟通核实,提交房产原始权属凭证、委托代办证明等材料,详细说明案件事实背景,彻底推翻原告的核心证据支撑。

(二)针对原告女儿继承人资格:多维举证质疑,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厘清身份

庭审中唐云虹律师对原告女儿与被继承人的父女关系提出实质性异议,庭审中律师团队围绕该焦点展开多维度事实与证据抗辩,同时依法申请司法鉴定,通过法定程序核实继承人身份:

1.举证证明王先生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时间与女儿出生时间存在明显逻辑矛盾,结婚未满7个月原告女儿即出生,不符合自然生育规律;

2.提交深圳出生证办理流程资料,证明王先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于王先生去世后,办理未经过王先生本人人脸识别或确认,违反法定办理流程,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3.调取王先生的刑事判决书、监外执行资料及医疗记录,证明王先生身患心脏病、肾衰竭等严重疾病,经医生诊断仅剩约1年寿命,从常理推断已不具备生育能力,且其监外执行后长期与委托人共同生活,无与原告怀孕的合理时机;

4.指出原告仅提供存疑的出生证明,未提交亲子鉴定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为厘清客观事实,依法向法院申请亲属关系司法鉴定,通过法定程序核实原告女儿的继承人资格,为案件整体抗辩奠定事实基础。

(三)针对案涉拆迁补偿权益:房产已拆迁灭失,物权与合同权益严格区分,多维度举证论证,从根源否定遗产属性

此为案件抗辩核心,唐云虹律师多次与团队成员及律所房产律师团队成员围绕遗产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定义,创新性提出“房屋已拆迁→物权消灭→房产与拆迁权益不能混同”的核心抗辩角度,从物权灭失定性、合同权益归属、村委证明更正、房产来源溯源、原始证据举证、在先判决质证六个维度层层论证,全面证明案涉权益与王先生无关,同时针对原告援引的在先离婚判决展开专业质证,否定其证据效力:

1.房屋已拆迁灭失,物权与拆迁合同权益不能混同。唐云虹律师在庭审重点提出:(1)案涉房屋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已被拆除,房屋物权已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存在可继承的“房屋所有权”;(2)拆迁补偿权益并非原房屋物权的直接延续,而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产生的合同债权,二者法律性质、权利主体、认定标准完全不同,不能将“已灭失的房屋”与“现存的拆迁合同权益”混为一谈;(3)继承纠纷只能分割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存的合法财产,已灭失的房屋不能作为遗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只能以拆迁协议签约主体、实际权利人认定归属,而非追溯已不存在的房屋权属。

2.专业论证在先村委证明,推动村委出具更正说明。针对原告援引的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案件中村委出具的《证明》,律师团队指出该证明系基于当时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说明,未反映委托代办的真实背景推动村委出具更正说明。

3.从房产来源全面溯源,证明权属自始归属于被告。律师团队梳理案涉三套房产的完整历史沿革,举证证明案涉房产建于1980-1987年,王先生彼时尚未出生且无出资建设可能;1992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王先生祖父;2000 年其祖父去世后,房产由王先生父亲即被告依法继承,成为其个人财产。

4.提交原始直接证据,形成权属认定闭环。被告提交2019年《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直接证明协议乙方为被告),王先生并非合同相对方,拆迁补偿权益自始与王先生无关;提交王先生2021年出具的《关于xx街道房产的情况说明》,以其自认内容印证案涉房产为其父母所有,拆迁补偿款转入母亲账户,其并非合同权利人;同时举证证明案涉房产拆除前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出租,进一步佐证实际权利归属。

5.专业质证在先离婚判决,否定其对本案的证明效力。针对原告援引的离婚判决,律师团队从三方面展开质证:一是指出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为XX公司出具的错误《情况说明》,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二是该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外人不具有约束力;三是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该判决的相关认定不能作为本案事实依据,同时提交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反证据,彻底否定其证明效力。

(四)针对其他财产分割:紧扣举证规则,指出原告诉请无证据支撑。

针对原告主张的存款、证券、基金等财产分割诉请,律师团队明确提出,原告仅作口头主张,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具体财产线索、账户信息、权属证明或价值凭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针对原告可能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提前拟定抗辩意见,明确委托人保留追究相关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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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案结果

本案经过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王倩律师的代理,案件全面胜诉。法院经开庭审理,结合律师团队提交的完整证据链、专业质证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如下关键认定:

1.继承人资格: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原告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孩子为王先生亲生女儿,具备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2.拆迁补偿权益权属:法院采纳律师“房屋已拆迁、物权消灭,房产与拆迁权益不能混同”的核心观点,结合房产原始权属来源、《拆迁补偿协议》、王先生的自认材料及在先判决的质证意见,认定案涉房产自始归被告所有;因房屋已灭失,不存在可继承房屋物权,拆迁补偿权益基于合同产生,归属于被告,并非王先生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对原告该分割诉请不予支持。

3.其他财产分割: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王先生名下存在存款、证券、基金等财产及具体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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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云虹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中被告方全面胜诉的案例,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凭借精细化的庭前筹备、专业化的证据收集与论证、首创“房屋已拆迁、物权与拆迁权益不能混同”的精准抗辩观点、高水平的法律适用与质证能力,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全面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深挖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到多方沟通推动村委更正证明、专业质证在先生效判决,再到庭审中层层展开硬核抗辩,律师团队的每一步操作都体现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办案理念,最终帮助委托人获得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的全面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本案也为法定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导向,首次明确“已拆迁房屋物权消灭,拆迁补偿权益按合同主体认定”的裁判规则,明确了遗产范围认定、不动产权属举证、基层组织证明的司法认定、在先判决的证据效力等关键问题的处理原则,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操参考。

作为专业婚姻家事与遗产继承律师团队,道华律师始终秉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以当事人权益为根本、以精细化筹备为前提”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与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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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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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离婚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广东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本土]-专业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更是知名跨境离婚继承领域调解、诉讼实战标杆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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