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徐某与代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一天18时56分许,徐某的女朋友代女士带着被害人曾女士到市区的一家酒店4楼的一个房间与徐某共进晚餐并喝了一些酒。
到了晚上21时许,代女士提议换个地方继续喝酒。于是,徐某和代女士、曾女士一起转移到本市一家公寓的房间。
在此期间,徐某让代女士下楼去买些酒,徐某想借此机会将代女士暂时送开,这样自己就可以以和曾女士单独相处。
等代女士离开后,徐某将曾女士推倒在沙发上,随后企图与其发生“打桩”关系。
这时,曾女士被徐某的行为惊吓到,随后曾女士意识到徐某的意图,并拼命挣扎和反抗。之后,徐某将曾女士拉下地板,并扯掉曾女士的短裙,之后,徐某便试图强行与曾女士发生“打桩”行为。
接着,曾女士由于不从,随即奋力反抗,后来徐某便开始用手打击曾女士的脸部,但由于曾女士的顽强抵抗以及她当时处于生理期,徐某随即放弃发生“打桩”关系。
于是,徐某于当晚将一直哭泣的曾女士从公寓送了出去。哭泣的曾女士,哭泣了一会,随后
向警方报案。
不久后,徐某被警方抓获,并成功归案。
经鉴定,曾女士左眼部、右肘部、右前臂、左某、右膝部多处受伤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造成曾女士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么,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呢?【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1、徐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本罪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身体权利。
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对方发生性行为,或者利用对方的无力抵抗进行性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
2、徐某在量刑上如何处理?
第一,徐某存在加重情节。
根据规定,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换言之,本来只是强奸罪可能需要判4年,但加上造成轻微伤的结果,最高可能需要判4年3个月。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曾女士致其轻微伤,因此需要造原来基准刑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罚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第二,徐某存在中止情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换言之,如果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情节十分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关注@广州律师吴国雄,通过生活案例,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