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们生活的世界里处处涉及法律,租房买房、求职创业、带娃养老都离不开它的约束与保护。但每当出现法律问题时,普通群众却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束手无策。与其等到我们真正遇到问题再上网查找、托人问询,不如在平时就多多积累一些实用、常见的法律知识。

2022年6月起,本号设立《锡法视界·微讲堂》栏目,定期推出以案说法小视频,以真实案例为您解答工作生活中的法律疑惑,以法官视角为您剖析每个判决背后的理论逻辑,一堂“群众身边的普法课”为您开启。

第八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无锡中院民一庭杜凤君法官

她分享的主题是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有什么风险吗?》

杜凤君,无锡中院民一庭三级法官,在民事审判条线工作10年,获优秀公务员、全市法院案例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合作撰写的2项调研成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5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3篇案例分析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优秀奖,另有 10余篇论文、课题等获得省、市级表彰。

一起来看看杜法官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有什么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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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有什么风险吗?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有什么风险吗?

大家好,欢迎收看锡法微讲堂,我是无锡中院民一庭法官杜凤君。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原则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将上述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实这样做是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老张与小红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后来老张因为做生意缺资金,就在小红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小红在起诉离婚时才发现,房产早已被老张卖掉了,于是要求徐某返还房屋。

在审理中,徐某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时尽到了审查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按照法律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经法院释明,小红只能向老张主张损失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这样,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是否有区别呢?

生活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虽然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属性,但客观上会给登记一方擅自处分该共同财产提供便利。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将无法追回该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为此,在这里要提醒大家:

第一,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例如机动车),双方都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姓名,所以共同财产能记名的,务必要共同记名;

第二,如果发现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所占份额等事项存在登记错误或疏漏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防止登记方利用第三人对于登记信息的合理信赖而擅自处分该财产;

第三,如果双方在协商共同记名过程中,对财产性质产生争议,比如一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认为是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财产权属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