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饭店倒闭,他关掉水电后却惊奇地发现,楼上的居民居然全部停水,他这才知道整栋楼的居民用水都是他出钱,他愤怒地去找供水公司退钱,但供水公司却不肯退钱,但可以赔给他4000吨水!男子一算,4000吨水够他用到106岁,关键是他能不能活到106岁还是个未知数,他一怒之下做了一件事。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张勇开了一家火锅店,生意一直不错,可是疫情三年,他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他决定暂时关闭。

他遣散工人,关掉水电。可他刚把水关掉,他楼上住户也全部停水,工作人员来修理,却意外发现整栋楼的水表,都接在张勇的店里。

所有人都震惊得张大嘴巴,张勇也瞬间解开多年来疑惑。他一直觉得水费偏高,但他没想到,原来他一直负担着全楼住户的用水。

震惊过后,张勇怀疑有人故意偷水,他交的是商业用电,他的水费比居民水费贵,他不敢想象,他多出了多少冤枉钱。
到底是什么时候被偷水的?张勇拼命回忆。他想起12年前自来水公司曾经对整栋楼水管进行过维修升级,可能是那时弄错的吧?

如果真是12年前就接错的,那就意味着他已经多出了12年的水费,还是整栋楼的,简直不敢想象!

张勇用半天时间走访楼上的用户,得知邻居们这些年一直都在交水费,也就是说,供水公司只是问张勇多要了一份水费。

12年用水的总吨数很快被算出来,张勇去供水公司,要求对方退还多收的4000吨水费。

供水公司承认错误却不肯退费,他们答应赔偿4000吨水给张勇,随便他怎么用。
张勇被气笑了,他已经66岁,4000吨水够他用40年,他得有命活到106岁才行。很明显,供水公司这是在耍赖。

张勇一怒之下把这件事曝光给媒体,希望通过公众的力量来解决这件事。
记者出面后,供水公司同意赔偿,但张勇却觉得,火锅店的倒闭,跟供水公司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该给出1-5倍来补偿,才合理。
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读?

1、张勇问供水公司索要1-5倍赔偿,有法可依吗?
《价格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违法所得1000-10000元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价格管理部门同意,可处3-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只要存在乱收费现象的,且价格部门同意,都可处以3-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同时,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30条,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数、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张勇认为,供水公司如果是收错了,楼上住户不收水费,只是单纯多收了他的,那按照原价赔偿,他无话可说,因为是误会嘛。可事实情况却是,供水公司不但收了楼上住户的水费,还同时多问他要了一份,而且还是按商业水费收取的,供水公司这种行为就属于乱收费,就该罚款。

张勇这12年多交水费共计7200元,按照4倍罚款也不到30000元,因此可以按照2倍罚款。

2、供水公司不答应倍数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供水公司认为他们只是一时错误,大家造成误会,他们已经承诺退回多收的水费,但张勇不依不饶要求倍数罚款,纯属不合理要求。
首先,事情都过去12年了,当时水管接错的确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只有违规行为,才能被罚款,如果张勇执意主张供水公司被罚款,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张勇就要拿出供水公司是故意接错水管的证据来。

3、张勇提出的罚款不被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供水公司的罚款,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也就是说,对供水公司做出罚款,属于行政行为,必须由特定的行政部门经调查审核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才可以依法做出罚款的决定。
1997年颁布的《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给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简而言之,张勇提出的罚款不能被支持,一是他没有证据证明供水公司是有意偷水,二是对供水公司做罚款必须有特定的行政部门才有罚款权利。三是即便罚款,罚款的金额也不能给私人,二是要上缴到国库。

4、法院判供水公司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供水公司多收张勇12年的水费,这笔费用就是不当得利。
因此,供水公司应把多收的钱返还给张勇。同时驳回张勇要求对供水公司1-5的罚款。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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