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男子因经营不善,从银行贷款100万,却在不久后病发身亡,3个月后银行得知,要求男子家人承担债务:我们怀疑这笔钱被转移为家用!男子家人辩解:我不知道这笔贷款,也没用过这笔钱,凭什么要我还?双方争执不下,银行将男子家人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夏阳是江苏扬州的一个皮革厂老板,主要经营外贸生意,前些年生意不错,近几年因出口受阻,订单减少、生意低迷、收入骤降,他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和债务积压困境。

夏阳有妻女,家人对生意事宜很少过问,夏阳也很少告诉他们,债主们三天两头催债,让他头疼不已,他只能自己四处想办法。

为了解决问题,夏阳到处找朋友借钱,光李毅等4人,就借给他上百万,现在能借钱的朋友已问遍一圈,没人能再给他提供帮助。

不过,老相识方先生给他指出一条明路,可以去当地一家银行试试,方先生和信贷部的人较熟,经方先生介绍,夏阳试图向银行贷款。

可贷款手续繁琐、需要材料繁多,在朋友的极力斡旋下,夏阳提供大量资料,最终成功获得为期3年的100万贷款,这笔钱可算解决燃眉之急。

拿到这笔钱后,夏阳盘活资金,继续进货经营,同时偿还部分朋友借款,慢慢走出债务危机,可好景不长,45天后夏阳突然心脏病发身亡,家人陷入无限悲痛。

夏阳去世前,每个月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还款用的是个人银行卡,3个月后,银行发现夏阳未按期还款,多方联系未果,最终辗转打听,方得知夏阳已经去世。

夏阳本来是青壮年,突然离世让人非常遗憾和不解,银行也非常诧异夏阳的贷款未得到偿还,经过查询,夏阳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经没有财产,银行这下十分着急,马上采取行动。

银行与夏阳家人取得联系,宣布这笔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夏阳的妻子林丽、女儿夏娟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这笔债务。

但夏阳的家人却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笔贷款的存在,也未使用过贷款,坚称不对此贷款负责,也不同意使用夏阳遗产来偿还贷款。

银行和夏阳家人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法院最终介入处理此案,林丽和银行在法庭上互相对峙,为了解决这个争端,他们进行长期辩论。

银行认为,林丽和夏娟作为夏阳家人,应当偿还夏阳所有债务本息100余万;林丽则表示,自己自始至终不知贷款的存在,这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无需偿还贷款。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夏阳所借的100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界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经营等正当开支造成的负债。

本案中,夏阳经营的皮革厂,是他个人经营,属于有限公司,不是家庭共同所有,皮革厂的债务不应由家人负担,且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上并无林丽签名,表明林丽不知道这笔贷款。

银行主张这笔债务是家庭共有财产,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即无法证明贷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也无法证明林丽对贷款知情,因此100万贷款不能加入夫妻共同债务。

2.其次,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夏阳的妻子林丽和女儿夏娟,都是夏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若夏阳留有遗产,他们两人都有偿还义务,且以遗产范围为限。

当前的情况是,夏阳资不抵债,留下的遗产寥寥无几,却有100万债务,故林丽和夏娟都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根据1161条第2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终,法官在仔细审查证据后做出判决,法院驳回银行诉讼请求,林丽和夏娟无需承担夏阳的债务,银行最终败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银行不服上诉,二审中银行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再次败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