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本是同事加朋友的关系,二人受共同好友苗某某邀请,至其家中小酌几杯。酒至酣处,王某某与张某某话不投机,王某某拿起手中酒瓶将张某某砸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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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醒之后,王某某为自己醉酒时的行为懊悔不已,但错事已经铸就无法挽回,欲赔偿张某某三万元希望其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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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张某某认为自己莫名挨了一顿毒打,且王某某事后没有第一时间探视看望,仅让中间人送来三万元就想了事,张某某认为王某某道歉态度并不诚恳,拒绝向王某某出具谅解书。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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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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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知己小酌几杯,酒酣之时畅谈人生理想似有几分惬意,但天气炎热,容易着急上火,在这里提醒广大朋友,要以此案为戒,遇事冷静处理,寻求正确的解决方式,增强互相理解,妥善处理矛盾,不要因一时冲动酿成大祸,让友谊之船在酒桌上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