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至极,四川成都,一名外籍男子打车后,拒绝支付车费,并挥拳将索要车费的司机打伤,导致其面部多处骨折,经调查发现,该男子竟然是一名外聘教师。该男子朋友事后道歉,称男子当天心情不好,喝醉了,
(案例来源:四川观察)
据司机杨师傅回忆,事发当天,凌晨2点左右,刚刚跑完最后一单的他,准备返程回家休息,但经过一路口时看到一名外国人,朝他挥手示意想要打车。
本想回家休息的杨师傅,见对方是一名外国人,且那个时段打车比较困难,于是出于好心,决定再拉一趟再回家。
男子上车后,一股酒味扑面而来,随后他用蹩脚的中文,说出了此行的目的地。因地处偏僻加上又是半夜,杨师傅便与男子商讨,需要额外支付30元的返程费,而对方也是爽快答应。
为了以防万一,杨师傅拿出手机翻译软件,并再三与男子进行确认,征得同意后,便出发前往目的地。
行驶期间双方一直保持沉默,男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这样近20分钟后,车辆到达了目的地。
但就当杨师傅等着收钱时,男子却反悔了,原先说好车费是,打表外加30元返程费,可此时却装起了糊涂,表示只愿意支付61元的打表车费。
面对出尔反尔的男子,杨师傅也很无奈,对方中文不是很好,而自己也不会说英语,只能使用翻译软件与男子沟通。
但男子铁了心装糊涂,多次沟通无果后,杨师傅自认倒霉,也不想与他过多纠缠,便同意只收61元的打表车费。
但接下来男子的做法,更是让人气愤。男子见杨师傅妥协,在还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想要下车离开,连最基本的车费也不想支付。
杨师傅见对方想要逃单,于是立马抓住他的胳膊,并提示他还没有付款。而男子一边挣脱杨师傅,一边示意想要下车支付。
可结果下车后,竟脱下杨师傅拽着的短袖就要离开,于是杨师傅赶紧下车追了上去,不料对方二话不说,突然转身,对着杨师傅的面门就是邦邦两拳。
杨师傅被突如其来的袭击击倒在地,随后便送往了医院,而男子却逃之夭夭。
事后检查发现,杨师傅的鼻骨、上颌骨、眼眶外壁等多处骨折,医生表示只能等消肿后,再进行下一步治疗。
见状杨师傅的家属选择了报警,很快男子被警方控制,原来男子名叫马克(MARKO),塞尔维亚人,30岁,是一名外教。
事后,马克的朋友前往医院慰问杨师傅,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而后向杨师傅解释,马克刚来中国一个月,当天是因家庭琐事心情不好,再加上喝了酒,所以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随后表示,会支付剩余的医药费,希望能够得到谅解。
对此杨师傅表示,自己也不想过多追究,只要对方能够及时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并等伤情稳定后,进一步协商赔偿事宜,只要能够协商好,他愿意出具调解书。(文中皆为化名)
1、男子拒绝付款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当乘客坐上出租车,司机打表启程的瞬间,双方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司机有义务将乘客按时、安全送到目的地,而乘客也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男子到达目的地后,没有支付车费的行为属于逃单,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男子无故殴打杨师傅的行为,根据其伤情可构成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将伤情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如果造成轻微伤的,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条文进行处罚,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则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如果杨师傅经过鉴定为轻微伤的,应当对男子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鉴定结果为轻伤及以上的,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如果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如果男子能够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杨师傅各项损失,且得到谅解的,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4、出租车收取返程费用是否合法?
能否收取返程费用,一般根据当地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来细化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对于单程运送乘客,回程不允许带客的出租车,其回程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一并由单程乘客承担。
但这里指的是必要的过路费用,并没有明确指出空车费,因此各地除了规定外,一般都是由乘客和司机沟通协商,只要双方同意,就视同合同内容,乘客应当支付返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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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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