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宗教改革之前,教会在欧洲影响巨大,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对司法的干涉。神拯救被定罪的人也是很常见的事。
中世纪欧洲
“黑暗中世纪”是一个过于笼统的概念,事实上并不能准确表达欧洲千年的历史。例如,中世纪的死囚数量和处决率就无法与16、17世纪相比。教会对世俗世界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普通人的理解。
死刑永远是世俗统治者威慑犯罪(尤其是反抗)最有效的手段。但当基督教在欧洲不断扩大影响力时,死刑却被刻意“压制”。教会利用各种手段“解救”被判刑的囚犯,以显示自己的善意和影响力。掌握当地统治权的贵族勋爵也极力表现得“仁慈”——这样不仅能获得教会的支持,还能获得境内农民的支持。感激的。
在中世纪,犯法的死囚其实还有很多活下去的机会。
死囚上刑场
首先是统治者的宽恕和拯救
,有一个常人无法理解的事实:在中世纪,法律和正义常常被等同于严厉和残酷。君主和贵族可以决定生死,但教会经常劝说他们:不要对人民太严厉,宽恕和赦免罪犯是值得称赞的。
所以在贵族的地盘里,一般的犯罪很少被判处死刑,领主们更喜欢用罚款来代替。11世纪以后发展起来的城市,贵族勋爵的控制力减弱了很多。市议会更倾向于严厉的法律,而贵族家族则习惯于赦免死囚。我们可以通过16世纪初的一个例子来看到这个特殊的场景:弗莱堡的一个年轻人因偷窃银杯而被议会法院判处绞刑。当地的奇门侯爵认为,不应该为了一个银杯而处死一个年轻人,这是一件遗憾的事。因此,他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当然,城市居民、教堂和弗莱堡大学的学生也认为这个年轻人应该死。
于是,大家决定去救这个年轻人。当时,市议会拥有最高司法权,即使是侯爵也无法改变审判结果。于是,奇默恩侯爵和另一位年轻侯爵,连同弗莱堡大学的学生,在行刑当天来到刑场,割断了绞索,并宣布济贫院是死刑犯的避难所。市议会非常愤怒,立即召集议员质问侯爵,侯爵自信地回复议会:他只是在行使权力,如果议会不满意,他可以向国王报告。
最终议会妥协,贵族救下了死刑犯。
事实上,中世纪乡村的死囚数量是很少的。但在城市里,底层民众的处境却十分糟糕。就像前面例子中的年轻人一样,因偷银杯而被绞死的情况很常见。市议会对大量的低级别公民没有容忍度,但其他公民却恰恰相反——在教会的影响下,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仁慈的一面,比如为囚犯求情,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可以挽救囚犯的生命(特别是犯罪率较低的窃贼等)。
悬挂
中世纪还有一个传统,就是通过婚姻来拯救死刑犯。
也就是说,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如果有另一个无辜正直的人愿意嫁给他或她,就可以避免死刑。当然,这也是基督教对世俗生活的明显影响。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但也有记录。
如果贵族、神职人员和民众无法阻止议会法庭的判决,上帝也会通过“奇迹”拯救死囚。
公元600年,一位修道院院长来到亚眠的刑场,一名囚犯刚刚被绞死。方丈冲破阻碍,将犯人从绞刑架上放下来,抱住他,痛哭起来。结果,这个死刑犯复活了。法官要求再次绞刑,方丈反驳道:
法官已经执行了死刑,是上帝让这个人复活了,你不能杀一个人两次。
这种“绞刑架奇迹”在欧洲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一旦绳索在绞刑过程中断裂,囚犯就会得到上帝的宽恕,不再需要执行死刑。
总之,16世纪之前,死牢里的人并不多(尤其是农村地区)。除了那些犯有叛国罪或被指控为“异端”的囚犯外,许多死刑犯都有了活下去的机会。感谢教会的“干预”,怜悯和宽恕深深地影响了执法者。
宗教改革后,神拯救死刑犯非常困难。
贵族大人
第一个变化是“权力洗牌”。当教会的权力被大大削弱时,君主、贵族和市议会之间开始了新一轮的“竞争”。
以商人为主导的市议会一直是严厉惩罚的推动者。他们通过收买等方式获得了本市的最高司法权,并用法律反对贵族勋爵的特权。此时,由于商业的不断发展,城市和乡村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农民一年中可能只用三分之一的时间耕作和收割,其余时间在城里打零工。当然,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干脆进城乞讨生活。
这种情况直接威胁到了诸侯的统治。为了宣示自己的统治地位,他们也开始积极使用死刑。例如,1539年2月,明斯特公爵在统治区的道路上制造了恐怖的一幕:路边竖起了几个轮子,上面绑着被处决的囚犯的尸体……附近的城邑纷纷赶来,将车轮扔进河里,以表达对公爵的不满。几天后,公爵又竖起两个轮子,又被市议会扔进河里。双方都想通过死刑来展现自己的统治力,所以不会再有赦免和特赦。
政治迫害
这个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司法权的争夺,统治者变得更加残暴。正是在这个时候,“猎巫”也达到了高潮。无数的小罪和无辜的人被处死——宽恕的时代结束了。
《欧洲死刑史》记载,在16世纪,许多人仍然诉诸婚姻来拯救死刑犯。
纽伦堡议会记录的最后一次此类事件是1525年3月21日,当时一名刽子手向被判死刑的女子GehausSdersing求婚,议会答应了他。女囚犯立即被赦免,并与刽子手一起回家。
此后,纽伦堡再也没有这样的记录。例如,1527年,一名17岁的死囚为了获得赦免,有3名女子愿意嫁给他。结果,议会法院驳回了该请求。1550年,一名监狱长要求议会与一名被判死刑的囚犯结婚以换取他的赦免,但议会拒绝了,监狱解雇了她。
16世纪中叶以后,在欧洲很难通过婚姻获得赦免。多个公国颁布法令允许死刑犯
“别抱有幻想,别以为女人愿意嫁给她,就可以赦免死囚。”
无论如何,群众根本不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
最后我们来说说“绞刑架的奇迹”。16世纪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刑场上的神父
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观点普遍认为上帝掌管世俗正义,刑场上绳索的断裂是上帝对罪犯的宽恕。但宗教改革之后,从16世纪末开始,连天主教会也开始批评这个“奇迹”。大多数新教徒,特别是路德教徒,坚信世俗正义是上帝的执行者,绞死罪犯是上帝的旨意,不存在赦免的“奇迹”。如果绞刑架的绳子断了,就换上新绳子,然后再做一次。
这种变化源于宗教改革,也是教会与世俗正义平衡的体现。毕竟,世俗正义显然已经超出了教会的影响力。严格死刑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无人能阻止。
1525年在纽伦堡,三名男子被绞死,其中一人因绳索断裂而坠落。然而,刽子手很快又换了一根新绳子,将男子吊死;1584年,波恩地区一名死刑犯在行刑时从绞刑架上摔下,摔断了一条腿,但很快又被处决。送上绞刑架;1549年,纽伦堡的一名妇女被判处浸入河中。结果,她拼命挣扎,才没有被淹死。刽子手第二次把她扔进河里。这次她没有逃脱死亡……在宗教改革之前,这些情况都是刑场上的“奇迹”,这意味着上帝赦免了囚犯。但在16世纪,上帝“不愿意”拯救这些囚犯,他们也不能轻易被赦免。
同一个死刑犯在中世纪有很多生存的机会。但到了16世纪之后,之前所有有效的方法都失效了,没有人能够挽救他们的生命,即使他们确实该死。
仅凭一个原因来解释这一变化显然不够全面。宗教改革后的欧洲非常混乱,最高司法权的争夺极其激烈。
死囚的经历至少可以表明,曾经崇尚仁慈和宽恕的教会已经无法影响新兴资产阶级控制的市议会了。
这是法律取代宗教的时期,也是资产阶级赢得统治权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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