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近日入职体检费登上了热搜。
“我是最近入职的这家单位,入职体检花了100多元,但入职后单位没有报销。”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互联网企业工作的张女士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那么,入职体检费到底该由谁负担?
「法律解答」
针对具有从事职业病危险的企业,该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普通企业法律没有明确予以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对完成工作任务有着重要的作用,属于任职岗位所必须的,劳动者应当予以提供。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有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那么,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出,怎样的报告被用人单位所认可,成为了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可见,劳动者只需提供与岗位相关的基础体检报告,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是否或曾患有甲肝、乙肝等疾病的证明。
另外,劳动者的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必要、合理以及最小化原则,用人单位仅能获取与劳动者入职相关的信息。
据此,倘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提供的体检证明不符合其自身的标准,那么仅限于基础的健康报告,而不能随意扩大。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强行要求劳动者去指定体检场所进行捆绑收费。该等行为属于滥用权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
而对于劳动者提供的体检证明超过时间,譬如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重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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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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