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请3个小孩,17个朋友到日料店吃饭,价目表写着每位302元,女子认为是自助餐,总共是5434元,吃完结账却收取1.4535万元,女子不好说什么,只能硬着头皮付钱。事后,她认为店家欺诈顾客,而店家称:每位302元不是自助餐,是人均消费。

孔宁青春洋溢、年轻漂亮,在公司里做销售,性格直爽的原因,让她交了不少的朋友,建立了职场人脉关系。事发当天是周末,孔宁便约了自己的朋友出来玩,约到3个孩子,17个朋友,孔宁等人逛街买东西,非常开心。

到了中午路过一家日料店,上边项目表写着每位302元,这字眼就给孔宁等人造成误区,觉得这是日料自助餐,便请身边的朋友进店吃饭,因为吃饭前,孔宁已经偷偷算过了,如果按照用餐18成年人302元每位计算的话,顶多就是消费5434元。

大家觉得这次吃的是自助餐,肯定要好好的大吃一顿,点了很多的高级食材,龙虾、鳗鱼、金枪鱼刺身。而店员看见有这么多人怕浪费,就建议孔宁以及朋友们可以点套餐,这样既不会浪费钱,也能节约粮食。

孔宁是比较爱面子的,听见店员的提醒,呵斥对方不用再说了。随后,她又要了两瓶红酒,与朋友们推杯换盏,吃得酒足饭饱,两个小时之后,大家吃的不亦乐乎,孔宁的心里还在盘算,认为这顿自助餐十分划算,甚至下次还要过来吃。

可谁知道,自己结账时,店家告知这顿饭消费了1.4535万元,要比自己当初预算的多出了三倍,孔宁感到不可思议。看见此情节,孔宁还询问店家有没有搞错,自助是每位302元,算上18个成年人顶多是5354元,怎么会消费了1.4535万元?

店家回应并没有算错,是因为你们点的食材都比较高级,尤其是饭桌上的两瓶红酒是价值400元的,说到这个情况,孔宁瞬间恼羞成怒,甚至对店家说:既然店里的是自助餐,食材当然由我们来点,根本不需要分什么等级。

然而,店家却说:店里并没有自助餐,客人来吃饭都是单点,可价目表写的明明是每位302元,这不是自助餐又是什么呢?可店家却笑笑回应:302元每位是本店的人均消费,而并不是说提供自助餐。

听到这里孔宁无言以对,再加上,朋友们都在场,并不想要与店家理论,只能无奈结账,向店家支付1.4535万元后离开,不过她在结完账之后,发现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觉得日料店存在欺诈顾客。

于是又返回到店里,找到店家争执,指责店家存在欺诈顾客,对此情况,店家称:当时孔宁在和朋友吃饭时,店员曾善意的提醒她们,点套餐会更划算,可是她们不仅置之不顾,甚至还疯狂点菜,所以店家并无过错,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孔宁却坚持己见的,认为店家的行为,与价目表的消费完全不符,必须要退回1万元。店家越来越不耐烦,认为自始至终店内没有任何标识自助餐的字眼,都没有说过自助餐的服务,那么为什么要退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孔宁将此事投诉至工商部门。(案例来源:搜狐网,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侵犯了孔宁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每位消费者都享有知情购买、使用、服务的真实权利。而孔宁与朋友吃饭前,店家应该告知店里消费的具体情况,不是在点餐的过程中提醒,孔宁有权知情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店家并未告知孔宁真实情况,侵犯了孔宁的知情权。

2、店家价目表显示302元/位,存在误导消费者。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在店里的价目表上,明确写着每位302元,以此对消费者孔宁等人造成误区,以为是自助餐消费,店内的价目表使人误解,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存在误导消费者。

3、孔宁有权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孔宁吃饭前认为“每位302元”是指自助餐,所以才会放纵朋友们尽情点单,如果孔宁知道这不是自助餐,肯定不会这样做,所以认为店家的行为涉嫌欺诈,应当退一赔三,赔偿孔宁的损失4.3605万元。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店家赔偿孔宁的损失。

4、本案提醒我们,当我们去就餐时,要搞清楚价格,如果店家的价目表与实际账单不符,可以用法律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