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置了“双封顶”:

1、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

2、最多支付12个月。

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规定。

各地在处理高收入劳动者赔偿金的计算时也各有不同:

比如上海、广州地区明文规定,如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受到双封顶的限制,那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也应当受到双封顶的限制。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N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那么违法解除赔偿金2N则是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

北京地区,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进行计算,先算经济补偿金,然后经济补偿金*2=赔偿金,08年之前的情形不受基数封顶限制,仅仅协商一致解除与不胜任工作解除受12个月封顶限制,08年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双封顶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8.17)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