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应当注意,并非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必定会导致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是“权利受侵害”,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还款”并不必定意味着“权利受到损害”,所以不能直接将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而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请求还款,且债务人也未主动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归还欠款,则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债权人的权利一直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过欠款,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视具体的催讨结果而定。包括如下六种结果:
(1)债务人当即归还欠款;
(2)债务人答应以后归还欠款,债权人同意;
(3)债务人归还部分欠款,并请求延迟归还余款,债权人同意;
(4)债务人请求延迟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债权人不同意;
(5)债务人归还部分借款,并拒绝归还余款;
(6)债务人明确表明不想归还任何借款。
前三种情形下,债权人权利均未受到损害;后三种情形,债权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请求还款并非必定意味着权利受到损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还款,或请求延迟还款而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形下才构成损害。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还款,债务人每次都表示一有钱就还款,或每次只归还部分欠款,并称余款以后再还,债权人也同意,但一直未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就不存在权利受到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便无从起算,债权人的权利无限期地受到保护。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债权人虽向债务人进行过催讨,但一方面,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而是承诺会想办法筹措钱款,尽快还钱;另一方面,债权人在进行催讨时并未明确要求债务人在特定的宽限期内还清借款,那么债权的诉讼时效根本不会起算。
参考以下案例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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