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2024年3月18日,试验工程师刘某从上海某公司离职。双方签过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里面白纸黑字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特别写明了一条“免责条款”:“在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个月后,员工仍未收到经济补偿,视为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
离职当天,公司很正规地给刘某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后续义务履行告知书》,明确告诉他:你属于关键岗位,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你离职的次月起,公司会在每月15号(发薪日)准时把1,960元补偿金打到你卡上。刘某也签字确认“收到”。
刘某收到钱后,并未提出异议。更在之后的5月、6月、7月,每月都正常领取补偿金,甚至在7月11日公司人事例行询问其就业状态时,他还明确回复“没有变化”、“好的”。
可就在7月15日领取完最后一笔钱后,刘某突然“翻脸”,一纸诉状告到仲裁委,要求确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已于2024年3月18日自动解除。仲裁不受理,刘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二、一审判决逻辑
争议焦点“晚发这7天钱,到底算不算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约定明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11项写得明明白白,“一个月后未收到,视为免除”。
公司确实违约在先:4月15日没付钱,4月22日才付,这个“迟延”是客观事实。
程序上无瑕疵:员工主张权利,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文字表述。
于是,既然合同这么写了,条件也成就了,那就按约定来。 公司说什么“财务失误”、“客观原因”,都是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白纸黑字的约定。于是判决:确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于2024年3月18日解除。 这意味着,公司不仅不能再限制刘某去竞争对手公司,还得白白承担之前支付的补偿金损失。
三、二审改判核心:谁更不值得被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第一重疑惑:刘某拿了钱、点了头,算不算“默认继续”?
刘某在收到迟发的补偿金后,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还连续领取了后续数月的补偿金。甚至在2024年7月11日,也就是他已经起诉之前,他还配合公司进行履约核查,确认就业状态“没有变化”。
这刘某收到经济补偿的前后态度似乎有问题。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刘某虽未口头“同意延期”,但其长期、连续的受领行为,已构成了对延迟支付的默示认可,双方实际上在以行动继续履行这份协议。现在突然跳出来主张协议已废,属于出尔反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法院第二重疑惑:公司的违约程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即7天延迟,算不算“根本违约”?
判断一个违约行为能否导致合同解除,不能只看“违没违”,更要看“严不严重”。公司仅迟延7天,且事后立即补发,属于轻微履行瑕疵,并非主观恶意不付,更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程度。如果仅因7天的延迟就废掉长达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对支付了高额对价(补偿金)的公司而言,显失公平。
参考案例:(2026)沪01民终1393号
四、笔者有话说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切勿效仿。
竞业限制是否启动,用人单位应当且必须在劳动者离职时做出是否履行的意思表示,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乍一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发出了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该通知书中又加了一句,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收到钱,你可以不用履行。这直接把用人单位的决定权迟延了一个月。该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相互背离,即使得劳动者无法确定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要继续履行,会导致劳动者的生存权受到严重侵害。
若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追认,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该附条件会造成劳动者对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带来不确定性,给劳动者的生存权、就业权造成损害,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如确认劳动者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公司如确认劳动者无竞业限制必要,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但应提前七日发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中并未约定若公司既不向劳动者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也不向劳动者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时,劳动者是否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履行通知书》的性质等,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且协议约定的内容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故中经堂公司作为协议的制作方,当出现约定不明、不清晰时,应当作出对中经堂公司不利的解释。
参考案例:(2017)沪民申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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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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